时间:2018-06-13来源: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如果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劳动者可以向用工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投诉。
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等规定,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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