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易用专区

当前位置:长者专区 > 政策文件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山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

时间:2023-11-07

字体:

各街道办,区直各单位,驻区有关单位:

  《南山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司法局反映。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6日

南山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山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明确决策责任,持续深化行政权力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23〕2号)、《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3号)、《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2号)等规定,结合南山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南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区政府各部门、街道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的调整,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执行上级既定决策部署、未加具贯彻意见转发上级文件所作出的决定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 区政府根据第三条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南山区实际,确定年度决策事项目录和听证事项目录,经区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年度决策事项目录和听证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与调整应当遵循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原则。

  第七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的统筹协调,具体工作由区司法行政部门开展;

  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的合法性审查,对决策的程序履行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必要时,区司法行政部门将提请区政府督查机构介入督查;

  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负责调研、起草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开展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工作。

  区政府决策事项由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实施和后评估工作。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在出台前应当由区政府党组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规定,向区委请示报告。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决策事项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报告的事项范围及报告方式可参照《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的相关要求确定。

  第十条 审计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执行单位等相关单位的重要内容,纳入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作为法治督察、法治建设考评的内容。

第二章  决策草案的形成

  第十二条 区政府各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部门职责和工作重点,提出决策事项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可以向区政府、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等有关单位提出决策事项建议、提案。

  第十三条 向区政府(办公室)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应当提交书面建议书。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二)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三)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四)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五)其他相关材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可以只提出事项名称、法律法规依据和主要理由。

  第十四条 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依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由有关单位进行研究论证后,由区政府办公室报请区政府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区政府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承办单位,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拟订等工作。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

  决策承办单位确定后,相关职能发生变化的,由继续行使该职能的单位作为决策承办单位。

  第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起草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前,应当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充分协商协调。

  重大行政决策调查研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事项背景及拟解决的问题;

  (二)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全面梳理,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

  (三)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分析预测;

  (四)其他需要调查研究的内容。

  第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在调查研究后,应拟定重大行政决策草案(以下简称决策草案)。决策草案应当包括决策事项、决策目标、决策依据、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决策执行部门和配合部门等内容,并附决策草案拟定说明、与决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十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以及特定群体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包括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意见、听证会、座谈会、实地走访、民意调查、网络平台互动等形式,依法不予公开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除外。

  各种公众参与方式的具体要求,按照《深圳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执行。

  决策承办单位应在区政府网站重大行政决策公示专栏统一披露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进度、征求意见及反馈情况。

  第十八条 决策事项涉及妇女、儿童、老年人或者残疾人等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决策事项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可能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在决策前通过座谈会、实地调研、问卷调查等方式,充分听取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九条 决策事项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并于征求意见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意见采纳情况。

  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决策事项涉及区政府有关部门职责,或者与其密切相关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向决策机关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以及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一条 下列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听证:

  (一)编制重要规划等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行政决策事项;

  (二)有关各方对决策方案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行政决策事项;

  (三)教育、医疗等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行政决策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行政决策事项。

  举行听证会应按照省、市的相关听证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

  第二十二条 依照前条规定应当组织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区司法行政部门报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区政府以此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目录,经区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听证目录。

  第二十三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或专业机构开展专家论证。

  第二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采取召开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

  召开论证会的,应当提前7日向参与论证的专家、专业机构提供决策草案、草案说明、论证重点以及相关材料。

  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的原则,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的条件、程序等,按照《深圳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进行。

  第二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进行汇总整理、分析研究,形成专家论证报告。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专家、专业机构提出的咨询论证意见和建议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对合理可行的予以采纳,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决策事项可能对国家安全、政治安全、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造成不利影响,或者可能引发舆情等其他重大风险的,决策承办单位或区政府指定的有关单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等专项风险评估的决策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风险评估工作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且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进行第三方评估。

  风险评估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按照《深圳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经评估认为重大行政决策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并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措施;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且采取相应措施仍不能将风险调整至可控的,应当暂缓或者终止决策。

  第二十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的结果拟定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草案。

第三章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集体讨论决策草案前,应由本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本单位集体讨论。

  第三十条 经决策承办单位集体讨论通过后的决策事项,应当送请区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程序。

  决策承办单位送请区司法行政部门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时,应当提供如下决策相关材料:

  (一)报送审查正式公函;

  (二)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依据;

  (四)公众参与意见方式及意见采纳情况报告;

  (五)按照规定需要进行专家咨询论证、风险评估、听证的,提供相关材料;

  (六)决策草案涉及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内容的,需提供公平竞争审查有关材料;

  (七)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

  (八)决策承办单位集体讨论的会议纪要;

  (九)其他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相关的材料。

  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

  第三十一条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补充材料、征求意见、咨询论证的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期限。

  第三十三条 决策草案经合法性审查通过后,决策承办单位可按程序提请区政府审议。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决策草案,不得提请区政府审议。

第四章  集体讨论决定、决策公布和归档

  第三十四条 决策事项应当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未经集体讨论的,不得作出决策。

  第三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审议决策草案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提请审议的请示;

  (二)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至(九)项材料;

  (三)区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三十六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决策事项时,区政府办公室、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其他与决策事项相关的单位负责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列席会议。

  第三十七条 决策事项需要市委、市政府批准的,按照相关程序执行。

  决策事项依法需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审查批准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经区政府决定通过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在区政府公报和网站公布重大行政决策,依法不予公开的情形除外。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同步发布重大行政决策解读。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

  第三十九条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的归档、保管,按要求移交区综合档案馆。

  决策承办单位应将在决策全过程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其他单位应当及时整理在参与或协办有关工作过程中形成的记录、材料,统一移交决策承办单位归档。

第五章  决策执行和决策后评估

  第四十条 区政府根据决策事项涉及的工作内容明确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即决策执行单位。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确保执行的质量和进度,跟踪执行效果,并向区政府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第四十一条 区政府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有权机关在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时,发现决策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向区政府反馈,并提出改进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区政府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第四十二条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区政府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评估单位):

  (一)作出重大行政决策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重大行政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

  (四)区政府认为有必要的。

  第四十三条 评估单位可以自行开展或者委托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以下统称受委托评估机构)开展决策后评估,但不得委托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进行评估。

  对于实施周期较长的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单位或者受委托评估机构可以开展阶段性决策后评估。

  第四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按照下列程序和内容进行:

  (一)成立评估小组。评估小组由评估单位或者受委托评估机构的相关人员组成,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参与。

  (二)制订评估方案。评估方案主要包括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与方法、评估步骤与时间安排、经费预算、组织保障等。

  (三)开展调查研究。调查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决策实施的成本与经济社会效益分析、决策实施在特定对象中的接受程度、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果和长远影响、决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主要原因等相关方面的情况。收集重大行政决策相关信息,以及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有关的行政机关及其他相关单位、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四)形成评估报告。对收集的有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形成评估报告。

  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有关的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应当按照评估单位的要求,提供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有关的材料和数据,协助做好决策后评估工作。

  第四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评估内容;

  (三)决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对策;

  (四)对决策事项延续、调整或者终结的建议;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四十六条 区政府根据决策后评估报告的建议或评估结果拟对决策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履行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等相关法定程序;情况紧急的,区长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但是必须记录在案,并于事后在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上说明理由。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

  (二)在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中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

  第四十八条 决策执行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一)对区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以及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决定,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或者拖延执行的;

  (二)执行中发现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漏报的。

  第四十九条 受委托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违反职业道德或者本规定的,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区政府指定的有关单位、评估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机关应当取消其决策参与资格,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有关人员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违反保密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深圳市南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3年11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主办: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深圳市南山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