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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山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9-07-23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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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00-02-2019-108257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19-07-23

名 称:关于印发《南山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南府购〔2019〕5号

主 题 词:

中心各部门: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对《南山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进行修订后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南山区政府采购及招标中心

  2019年5月17日

  南山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及时、规范、有效处理供应商提出的质疑,维护正常的政府采购秩序,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结合南山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供应商参与深圳市南山区政府采购及招标中心(以下称“本中心”)组织的采购活动提出质疑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质疑处理应遵循公平、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依法保护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供应商质疑实行“谁质疑、谁举证”的原则,质疑应有具体的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虚假和恶意质疑。

  第五条 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因下列事项认为自己的权益在采购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中心提出质疑:

  (一)采购文件有限制性、倾向性条款的;

  (二)采购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违反规定的;

  (三)应当回避的人员没有按规定回避的;

  (四)采购参加人之间存在串通、内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等情形的;

  (五)其他供应商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谋求中标或者成交的;

  (六)采购程序违反规定的;

  (七)供应商认为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采购文件的质疑,为采购文件公布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的质疑,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以及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竞价小组组成人员的质疑,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示之日。

  第七条 供应商对采购文件内容有异议的,应于采购文件公告规定的答疑期内在南山区政府采购网上提出疑问,本中心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在南山区政府采购网上作出答疑,不再另行答复。

  第八条 供应商的质疑需要向有关部门或单位取得相关证明或者组织专门机构、人员进行检验、检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质疑处理期间。对于调查取证的相关情况,应在答复函中告知质疑人。

  第九条 供应商质疑应当实名提交书面质疑书,质疑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有明确的质疑请求;

  (二)有明确的质疑对象;

  (三)因质疑事项而受损害的权益;

  (四)有合理的事实和依据;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符合下列条件的,本中心应予以受理:

  (一)提出质疑的应是直接参与相应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人”),以联合体形式参与的,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二)应提供质疑的项目名称和编号、质疑人的单位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

  (三)有质疑的具体事项、请求及理由,并附有关证据材料;

  (四)应提交质疑书(质疑文件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者经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署)、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等,以上材料均须加盖质疑人公章;

  (五)质疑材料中有外文资料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或翻译人签字的相应中文译本;

  (六)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质疑。

  第十一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中心不予受理:

  (一)质疑人不是直接参与所质疑项目投标供应商的;

  (二)已过质疑期间的;

  (三)口头提出质疑的;

  (四)提交的质疑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经本中心告知重新补充材料后仍然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五)所质疑事项已经进入投诉或者司法程序的;

  (六)对采购文件内容有异议的。

  第十二条 供应商提出的质疑,本中心按下列程序受理:

  (一)核对质疑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提出质疑的条件。符合条件的,本中心正式受理;不符合条件的,本中心不予受理;

  (二)对于正式受理的,本中心向质疑人开具受理回执,由质疑人签收;

  (三)经审查不符合质疑受理条件的,本中心向质疑人说明不能受理的原因并一次性告知需要修改或者补充的材料;

  (四)对于不予受理的,本中心向质疑人开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五)对提出质疑人的情况应进行登记,以便备查。

  第十三条 本中心依法处理质疑时,质疑人、采购单位、评审专家以及与质疑事项相关的供应商,或者其他单位及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在本中心限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供应商提出的质疑,本中心按下列程序进行处理:

  (一)与质疑供应商进行沟通,了解提出质疑原因,经口头解释沟通,澄清误会,供应商表示理解的,由供应商撤回质疑材料,质疑处理程序终止;

  (二)对质疑事项、质疑情况、质疑材料等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

  (三)受理质疑后,及时向采购单位发出书面告知函;

  (四)按照相关规定,涉及采购单位处理质疑的情形,我中心将质疑文件转办,由采购单位按规定进行质疑处理,并将转办情况告知质疑人;

  (五)必要时,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可在本中心具有录音录像功能的地点与质疑供应商进行交谈,了解质疑的具体情况,谈话笔录经在场各方签字确认;

  (六)对于需要组织专家重新审查自己评审意见的项目,按程序组织评委会进行重新评审、配合协助答复或邀请行业专家进行论证。对于重新评审、配合协助答复的评委会,原则上由该项目原评委会成员组成。本中心聘请法律顾问参与重新评审、配合协助答复或论证过程,出具相关意见;

  (七)对涉及专业技术问题的质疑事项,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

  (八)质疑处理期间不中止政府采购活动,但采购活动可能存在违法行为、质疑事项可能会影响评审结果以及主管部门认为确有必要中止的情形除外;

  (九)与质疑事项相关的供应商未能在本中心限定期限内提交相关证据和其他相关材料支持其抗辩意见的,视同放弃抗辩权利,本中心依据现有证据及相关材料认定质疑事项;

  (十)对于已经受理的质疑,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在质疑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质疑供应商,答复函可以直接领取、传真或者邮寄及其他方式送达;

  (十一)对于质疑处理结果和答复情况,抄报区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备案,抄送采购单位。

  第十五条 在质疑处理过程中,供应商要求撤回质疑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本中心提出申请。本中心收到申请后,有权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终止质疑处理,并将决定告知供应商。

  第十六条 对本中心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本中心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投诉。

  第十七条 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质疑,以及假冒他人名义质疑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进行质疑调查的,本中心报主管部门并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南山区政府采购及招标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2013年8月14日印发的《南山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南府购〔2013〕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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