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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法英汇”青年律师扶持办法(试行)

时间:2019-07-23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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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南山律师业健康快速发展,加大南山律师扶持力度,为南山律师业发展储备人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律师,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专职执业律师。

  第二章 范围与条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南山辖区执业的专职执业律师。

  第四条 提出申请的律师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30周岁以下(1987年5月1日以后出生,含当日);

  (二)首次执业3年以下(2015年5月1日以后首次取得律师执业证,含当日);

  (三)与南山辖区律师事务所签订聘用合同;

  (四)在南山辖区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且承诺享受扶持后3年内(以扶持资金到账之日起算)不离开南山辖区的律师事务所;

  (五)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并合格(不用参加考核的除外);

  (六)未因违法违规或违背职业操守,受到司法行政机关等相关部门的处罚、行业处分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未享受过本办法规定的扶持。

  第五条 提出申请的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须具备以下条件(律师中途转所的,现执业的律师事务所须具备):

  (一)律师事务所注册地址及办公地址在南山辖区;

  (二)按照相关规定已参加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并合格(不用参加考核的除外);

  (三)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第三章 内容与措施

  第六条 经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律师一次性给予人民币10000元的扶持。

  第七条 扶持款发放至律师本人合法、有效的银行账户。

  第八条 领取扶持款的律师应自觉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四章 申报与受理

  第九条 提出申请的律师须提交以下纸质材料一式两份:

  (一)《南山“法英汇”青年律师扶持申请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三)执业证复印件;

  (四)聘用合同复印件;

  (五)银行卡复印件;

  (六)通过当前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购买社保的清单;

  (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本人上一年度考核合格相关证明复印件(不用参加考核的除外)。

  第十条 符合申请扶持条件的律师可在2018年度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所在律师事务所统一向南山区司法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南山区司法局在收到律师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后,进行资料核验、申请信息公示和投诉处理,确认合格申请人员名单,核发扶持款项。在此期间,律师因个人原因,可提出撤回申请,申请手续终结。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需款项和经费,列入年度专项经费。

  第十三条 南山区司法局设立款项监管小组,监管小组办公室设在南山区司法局办公室。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申请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的信息,将在南山区司法局官方网站上进行为期10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五条 南山区司法局对申请的律师和其所执业的律师事务所的相关资质进行核查(也可委托第三方进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律师在自领取扶持资金3年内如离开南山辖区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必须在办理相关手续前,书面向南山区司法局申报,并将款项(税后部分)全额退回司法局指定的账户,否则将按照相关程序纳入个人的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提请相关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律师在申领期间有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的,将取消被扶持的资格,并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南山“法英汇”青年律师扶持申请表》等相关文本由南山区司法局负责制定。

  第十九条 南山区司法局负责根据辖区律师业发展情况,对本办法的继续施行、调整提出意见。

  第二十条 南山区司法局负责对本办法进行解释和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暂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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