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网站

关于印发《南山区科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0-06-03来源:南山区科技创新局

分享到:

索 引 号: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20-06-03

名 称:关于印发《南山区科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 号:

主 题 词:

各有关单位:

  《南山区科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已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南山区科技创新局

  2020年5月27日

南山区科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山区科普经费的使用管理,鼓励社会机构举办科普和学术交流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南山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科普经费是指区政府每年在预算内安排,用于开展科协日常工作、全区统一安排和社会机构自发开展的科普和学术交流活动、履行科协相关职责等的经费。

  第三条 南山区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区科协)负责区科普经费的安排、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经费使用原则与范围

  第四条 科普经费遵循的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择优支持原则。重点支持影响面广、效果好、公益性强的项目;

  (三)鼓励创新原则。优先支持具有创造性、采用新方法、开辟新局面的项目。

  第五条 科普经费主要使用范围

  (一)科普活动。主要用于开展科普讲座、科普展览、科普报告会、科普展演、科普交流、科普理论研究等;

  (二)科普宣传。主要用于购买科普出版物(期刊、图书、挂图、报纸、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通过主流平面媒体、电子媒体、新媒体开展科普宣传,支持科普产品研发、科普作品创作、科幻创作等;

  (三)科普培训。主要用于对科协系统、科技教育工作者、科普工作者、重点科普对象的科普培训;

  (四)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主要用于学校开展特色科技科普教育,青少年科技素质培养、创新能力培养、科技竞赛等;

  (五)科普阵地建设。主要用于区级及以上科普教育基地、科普示范点建设,街道、社区、学校、园区等科普设施、科普信息化建设;

  (六)科协组织建设。主要用于街道、社区、高校、园区、企业等基层科协组织建设,区级科普志愿组织、科技志愿组织建设,区级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科技社团建设等;

  (七)表彰和奖励。主要用于奖励在科普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八)学术及科技交流与合作。主要用于国际、国内学术及科技交流与合作等;

  (九)决策咨询。主要用于围绕社会发展的科协、科普问题开展专题研究;

  (十)科普创新创客项目。主要用于开展应用科普新技术、新方式、新内涵的创新科普项目,开展创客活动、创新创意比赛等活动;

  (十一)国家、省、市科协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二)区科协委员会开展的有关活动;

  (十三)区科协履行的其他相关职责;

  (十四)全区其他公益性科普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章 经费使用方式

  第六条 科普经费主要通过项目资助、项目采购、行政开支等方式使用。

  第七条 为鼓励社会力量组织各类科普和学术交流活动,区科协以无偿项目资助方式对举办单位予以支持,其批准方式包括核准制和评审制,核准制项目适用于普惠性原则,评审制项目适用于择优淘汰原则。原则上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同一单位同一年度资助项目数量不超过3个、合计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具体实施细则由区科协另行制定。

  第八条 为提升南山区科普活动质量,区科协建立“南山区科普项目库”,通过区科协推荐、社会公开征集两种方式吸纳优秀科普项目入库,区科协以项目采购方式按需采购入库项目。原则上单个项目采购金额不超过30万元,向同一单位同一年度采购项目数量不超过3个、合计采购金额不超过50万元。具体实施细则由区科协另行制定。

  第九条 为保障区科协履行职责,区科协可通过行政开支等方式使用科普经费,具体按照《南山区科技创新局支出管理制度》等有关行政经费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 申请科普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则上项目应在南山区实施或面向对象以南山区相关群体为主;

  (二)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使用范围;

  (三)项目需具有公益性;

  (四)项目申报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的机构,优先支持注册地在南山区的机构申报。

  第十一条 科普项目申请与审批的程序

  (一)区科协围绕区委区政府和上级科协的工作部署,结合基层反馈意见建议,根据本单位工作计划、经费预算安排等,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并明确有关要求。通常每年上下半年各一批。

  (二)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填写申请书,准备申请材料,并按规定时间报送至区科协综合部,由区科协综合部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三)对于核准制资助项目和推荐类采购项目,由区科协依照核准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核;对于评审制资助项目和公开征集类采购项目,由区科协组织召开评审会对项目进行评审。

  (四)区科协根据核准和评审结果,拟定资助立项和采购入库方案,报区科创局局长办公会审定。

  (五)拟立项、入库项目在区科创局(科协)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定相应项目资助和入库。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监督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申请材料和协议书约定的目标、时间进度、经费预算等内容组织实施项目并于项目到期后一个月内向区科协提交项目结题材料;

  (二)接受区科协和有关单位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三)对报送的申请材料、项目结题材料、财务资料等各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项目实施内容,如项目申请资料与签订的协议书内容不一致,以协议书为准。

  第十四条 如因项目实施环境和条件等与项目申报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项目实施内容的,须以书面形式向区科协提出调整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调整。其中涉及项目资金、项目目标等主要内容的,需报区科创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审定。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因各种原因无法继续开展项目的,须以书面形式向区科协提出项目撤销申请。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科协将按照项目实施不合格处理,停止拨付新的经费、追回已拨付经费并将项目承担单位列入不诚信名单三年之内不得再申请区科普经费项目:

  (一)项目资料弄虚作假;

  (二)违反规定,克扣、截留或挪用科普项目经费;

  (三)未经区科协书面批准而在项目实施中进行商业推广的;

  (四)项目验收不通过且项目承担单位未尽到勤勉忠实义务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实施内容、擅自停止项目实施或未按规定时间提交项目总结报告,且拒不改正的;

  (六)违反本办法或相关规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十七条 区科协应当逐步建立完善符合科普经费特点的绩效管理制度,切实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科协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原《南山区科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南山区科普经费项目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山区科普经费资助项目管理,鼓励社会机构开展各类公益性科普和学术交流活动,依据《南山区科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科普经费通过制定支持计划,并实施计划包含的项目的方式推动南山区公众科学文化素质提升,促进学术水平提高,营造科技创新良好环境。

  第三条 区科普经费项目资助坚持“鼓励创新、发展特色、择优资助、总量控制”原则。

第二章 支持计划类别及资助标准

  第四条 科普及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支持计划。支持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学校、社会组织等机构开展科普活动、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经评审按项目实际开支给予最高100%且不超过30万元资助。

  第五条 科普宣传支持计划。支持区内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进行科普产品研发、科普作品创作、科幻创作等,经评审按项目实际开支给予最高50%且不超过10万元资助。

  第六条 科协组织建设支持计划。支持科协组织、科普志愿组织、科技志愿组织、科技社团等建设发展,在组织机构于南山区注册登记之日起一年内,经评审按实际开支给予最高100%且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活动资助。

  第七条 科普教育基地建设支持计划。支持区内高校、企事业单位、园区、社会组织等利用自有资源载体,建设区级及以上科普教育基地、科普示范点,经核准按照创建级别及综合表现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科普教育基地开放共享支持计划。鼓励区级及以上科普教育基地、科普示范点向公众免费开放,经评审按照实际开支给予最高100%且不超过20万元资助。

  第九条 科普表彰奖励支持计划。对在全国、省、市、区科协系统表彰中,为南山区争得荣誉、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经核准给予单位和个人一定奖励,具体参照市有关规定执行或由区科创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条 学术及科技交流与合作支持计划。支持社会机构举办国际、国内学术交流活动,开展与港、澳、台、国际组织的科技交流与合作等,经评审按项目实际开支给予最高50%且不超过20万元资助。

  第十一条 对于本实施细则未列明但符合《南山区科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使用范围的其他项目,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报区科协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提请区科创局局长办公会研究。

  第十二条 同一项目不得同时申请区级其他部门资金资助。同一项目同时申请市级或其他资金资助的,全部资助金额不得超过其实际总投入。

  第十三条 对于与区政府签有合作协议或区政府有专项安排的,按照具体安排执行,不受资助比例、资助额度和资助数量限制。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关于项目评审的规定

  (一)项目申报单位进行现场展示,评审专家围绕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创新性等内容,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审,并执行利益冲突回避原则;

  (二)专家组成员由省、市、区科协系统工作者,区科协委员,科普、科技创新相关领域专家,财务专家等组成。

  第十五条 事前资助项目由区科协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协议书,明确项目实施要求以及绩效考核目标。事后资助项目不需要签订协议书。

  第十六条 区科协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评估。

  对于事前类项目,通过现场核查方式进行验收,其中非一次性完成的项目按照不低于总场次20%比例进行抽查;对于事后类项目,通过查验材料、集中汇报、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 关于资助资金的规定

  (一)对于根据实际开支核定资助金额的项目,在项目实施结束后,由区科协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实际开支进行审计,取立项拟定资助金额、审计核定金额二者较小值作为最终资助金额。

  (二)事前类非一次性完成项目分批拨付资金,在协议签订后拨付首期资助资金(拨付比例不超过资助总额的70%),项目验收通过后拨付末笔资助资金。其他资助项目在项目实施结束后一次性拨付资助资金。

  (三)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对项目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并按要求提供资助资金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票据凭证。

  (四)奖励类资助资金视为申报单位自有资金,区科协可根据需要规定资金用途。非奖励类资助资金不得用于土建工程费、购置固定资产、单位人员工资福利、日常办公开支、旅游费、招待费、公关费、提取管理费及其他各类与项目实施无关的费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科协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南山区科普项目库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社会专业力量参与科普工作,提升南山区科普项目质量,规范科普项目库管理,依据《南山区科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南山区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区科协)负责科普项目库建设、管理和使用,区科协、各街道办等具体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与评估总结。

  第三条 项目库管理遵循“遴选过程公开透明、组织实施规范有序、入库出库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入库

  第四条 区科协通过推荐、社会公开征集两种方式吸纳优秀科普项目入库。

  第五条 为打造优秀科普活动品牌,区科协从上年度区科普经费资助或采购的科普项目中推荐效果突出、影响面广的项目,经区科创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后,纳入科普项目库。原则上推荐入库项目数不超过公开征集入库项目数。

  第六条 公开征集方向包括:围绕“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工作者日”“深圳科普周”等主题开展的活动;科普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机关活动等。

  第七条 征集入库项目申报评审程序

  (一)区科协结合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各街道科协面向社区、学校、园区、企业等开展需求调研,作为项目征集方向的重要参考;

  (二)区科协通过区科创局(科协)官网发布通知面向社会征集项目;

  (三)申报单位按要求填报项目申报表,备齐项目申请材料,提交区科协审核;

  (四)初审合格的项目,由区科协组织集中评审,评审团成员主要包括相关领域专家,区科协委员代表,各街道科协代表,社区居民、学校老师、企业员工代表等。

  (五)项目申报单位进行现场展示,评审团就所申报项目进行提问及论证,并从项目的可行性、经济性、社会影响力、项目申报单位执行能力等方面进行评审,提出入库项目建议名单及建议采购价格,报区科创局局长办公会审定。

  第八条 推荐入库、公开征集入库的项目均需在区科创局(科协)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

  第九条 入库的科普项目有效期为两年,时间自公示期满之日算起,到期后自动失效,项目申报单位需重新申报或由区科协推荐入库。

第三章  项目使用

  第十条 区科协以项目采购方式按需采购入库项目。除项目库无法满足需求外,原则上使用区科普经费采购科普项目时均应从项目库中采购。

  第十一条 全区性科普项目由区科协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协议;面向单个或部分街道、社区的科普项目由区科协、指定街道办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三方协议。

  第十二条 鼓励各街道、社区使用本级财政预算科普经费采购入库项目,区科协应向各街道推荐项目库中项目,帮助符合街道社区实际需求的项目落地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提供方要保证项目的质量和效果,严禁借项目实施之名进行非本项目内容的宣传营销。

第四章  项目退库

  第十四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由区科协从项目库中予以退出

  (一)项目验收不通过的;

  (二)项目有效期满未办理重新入库的;

  (三)存在《南山区科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中项目实施不合格情形的;

  (四)造成不良影响由相关街道办建议退出的;

  (五)区科协认定应予以退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验收与评估

  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应由项目提供方提交项目结题材料,由区科协、街道办等项目实施责任单位完成验收并出具项目验收评估结果。

  第十六条 所有项目完成后均需建立完整档案,接受各方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科协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关闭解读

解读部门

展开解读

主办: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深圳市南山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4403050037

网站备案号:粤ICP备17157920号-1

公安备案号公安备案号:440305020013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