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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山区民生微实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1+3”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时间:2017-09-29来源: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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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00-02-2017-059495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17-09-29

名 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山区民生微实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1+3”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 号:深南府办规〔2017〕8号

主 题 词: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南山区民生微实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南山区民生微实事项目库管理规定》、《南山区民生微实事项目资金管理规定》和《南山区民生微实事工程类项目监督管理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7日

  

南山区民生微实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持续提升民生质量、有效增进民生福祉,进一步完善我区民生微实事项目的运行体系,指导各街道顺利推进民生工作,规范民生微实事工作流程,根据《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区党建标准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深办发〔2015〕16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广实施民生微实事指导意见的通知》(深府办函〔2015〕140号)和《深圳市民政局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深圳市全面实施民生微实事项目工作指引>的通知》(深民函〔2016〕264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民生微实事”是指社区居民关注度高、受益面广的“小事、急事、难事”,贴近居民日常生活,且群众热切希望解决的惠民小项目。

  民生微实事分为工程类、服务类和实物类,内容主要包括:

  (一)促进社区融合发展,推动社区公共服务的普惠型公益项目。

  (二)增强居民自助互助,提升居民综合素养的生活关爱项目。

  (三)体现科技服务民生,增进民生福祉的社会创新项目。

  (四)完善社区文体设施,丰富居民业余生活的文体娱乐项目。

  (五)消除社区安全隐患,健全社区公共防护的安全保障项目。

  (六)提升社区绿化品质,改善社区居住环境的社区环境整治项目。

  (七)区委、区政府决定的其它民生项目。

  第三条  区民生微实事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民生微实事项目统筹与协调,成员单位包括区委(政府)督查室、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建设局及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牵头抓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民政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作为民生微实事项目实施责任主体,可设立街道民生微实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街道领导小组”),负责本街道民生微实事项目统筹与协调,综合评价社区备选项目和资金需求进行项目实施管理和评估检查。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跨街道项目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

  社区党委牵头,居委会作为民生微实事项目实施主体,结合居民需求和社区实际情况进行项目征集、遴选及实施。

  区纪委(监察局)对民生微实事项目过程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进行问责,确保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第四条实施民生微实事项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建引领原则。以社区党委为领导核心,以服务群众为切入点,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和党员的模范作用。坚持党委领导下的多方参与、共同监督,支持企业、高校及社会组织,党代表、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以下简称“两代表一委员”),社工、义工等单位和个人共同参与项目实施,激发居民家园意识及参与热情。

  (二)需求导向原则。紧扣民计民生,把办好自上而下的民生实事与解决好自下而上的民生需求结合起来,坚持以居民需求为导向,以提高居民知晓率、参与率和满意率为目标,以落实“群众点菜”和“政府配餐”互补的方式,及时解决社区居民身边的小事、急事、难事。

  (三)智惠民生原则。把支持民生科技发展和探索科技促民生结合,用创新的方法、创新的发展理念和创新的服务手段解决民生微实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先进技术,推动民生微实事项目全过程公开、透明。鼓励党政智库、民间智库等机构共同参与决策咨询,让决策更加民主、让过程更加科学。

  (四)普惠大众原则。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重点落实群众呼声高、反映强烈、重点关注的普惠性民生微实事。同时,积极引导民生微实事项目向社会弱势困难群体倾斜,兜住民生底线。

第二章  项目征集

  第五条  社区党委、社区居委会、驻社区企事业单位、社区社会组织、街道驻点团队及“两代表一委员”、社区党员、社区居民等主体均可作为南山区民生微实事项目提议人。

  提议人应当书面将南山区民生微实事项目申请提交所在辖区的社区居委会。

  第六条  社区党委应当组织、协调辖区“两代表一委员”、居民群众、驻社区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开展社情民意调研,充分了解居民需求。

  社区居委会应当以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社区家园网、微信微博、民生微实事服务平台、社区公共信箱、社区公开栏等为平台,多种途径征集民生微实事项目提议。

  第七条  社区居委会应将征集到的民生微实事项目提议予以整理汇总。组织、协调制定实施方案,包括需求分析、项目内容、实施地点、实施时间、资金预算和预期效益等。

  工程类和实物类项目还应明确项目后续管理、维护及运营责任主体等。

  第八条  社区居委会征集到的项目与南山区民生微实事项目库中的项目内容一致的,应按照《南山区民生微实事项目库管理规定》相关内容确定实施单位。

  第九条  项目征集结果应该在社区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

第三章  项目遴选

  第十条  社区召开居民议事会进行项目遴选,将急需解决、惠及群众较广的具有代表性的项目优先作为备选项目。

  第十一条  居民议事会召集人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将拟讨论的项目材料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送达居民议事会成员,并于会议召开前7日在社区家园网、公告栏等公开显著的位置发布会议召开公告。

  第十二条  提倡居民议事会邀请“两代表一委员”、社区居民代表列席民生微实事相关议题。

  第十三条  居民议事会会议作出项目决议应在社区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

第四章  项目确定

  第十四条  备选项目公示结束之日起7日内,社区党委班子会议(或班子联席会议、党群联席会议)应当进行项目审议。审议通过的备选项目报所在地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批准。

  第十五条  实施金额不满3万元的,原则上由在本社区挂点的街道领导批准,报送街道主管科室备案即可实施;实施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备选项目由街道党工委自行确定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街道党工委或街道领导小组原则上在收到呈报的备选项目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选项目的审批。审批过程中可组织街道法律顾问、“两代表一委员”、社区居民代表、专家等对各社区上报的备选项目进行可行性和合法性审核。

  第十七条  项目确定后,社区居委会将项目内容、资金预算、实施时限、实施地点等项目相关情况,在社区公开栏、社区家园网以及项目实施地点等位置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日。公告结束后7日内签署项目合同或服务协议。

  第十八条  未通过项目审批的,社区居委会要说明原因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  民生微实事工程类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每个社区范围内老旧住宅区(原则上为1994年11月1日前竣工的小区)基础设施的修缮、提升等项目。

  (二)每个社区范围内涉及安全隐患项目,如社区围墙倒塌、地下涵洞改造、化粪池处理、完善绿岛安全服务设施等。

  (三)每个社区范围内应急处置工程、无法找到责任主体并涉及居民生活的其他工程类项目。

  (四)社区范围内关系到民生的其它工程类项目。

  第二十条  每个工程类项目资金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其中项目金额不满3万元的工程类项目原则上由社区居委会作为项目实施责任主体;项目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原则上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确定项目实施责任主体。

  街道每年实施的民生微实事项目中,工程类项目资金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全部项目资金总额度的50%。超过50%的,需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但最高不超过70%。街道范围内同一年度同一施工单位工程承包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超过100万元的,需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工程类项目须在区小型建设工程预选库中选取供应商,或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以公开招标方式建立街道级小型建设工程预选库,并在该库中选取供应商。选取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承包资质,选取过程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具体方式由项目实施责任主体决定。

  第二十二条  工程类项目所涉及的设计、造价和监理等环节,须在区小型建设工程预选库或街道级小型建设工程预选库中选取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服务费用以年度为单位在项目经费中列支,具体按照市、区工程项目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服务类项目由社区居委会作为实施责任主体,与承接服务的单位签订《南山区民生微实事项目(服务类)合作协议书》。

  第二十四条  每个服务类项目资金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街道范围内同一年度向同一服务供应商购买服务项目经费不超过50万元。社区范围内同一年度向本社区党群服务中心运营机构购买项目总经费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五条  每个社区同一年度内实施的服务类项目,从南山区民生微实事项目库中选取的项目数量原则上不少于2个。

  第二十六条  实物类项目包括原材料、燃料、设施设备等物品的采购,每个实物类项目资金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街道范围内同一年度向同一供应商购买实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实物类项目所采购的物品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物品的,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作为实施责任主体;不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物品的,由社区居委会作为实施责任主体。

  第二十七条  工程类、服务类项目中包含实物的,采购清单及经费预算须列入对应的工程类、服务类项目,不再另行审批。

  第二十八条  跨街道项目由项目实施责任主体制定实施方案,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责任主体申报金额不满50万元的,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实施;申报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分管区领导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跨社区项目由街道办事处作为实施责任主体,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审定后实施。

  第三十条  每个民生微实事项目原则上不跨年度实施;每个服务类项目自审批通过之日起,限定在1个月内正式开展,完成时间根据服务的持续时间确定;每个实物类项目原则上自审批通过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

第六章  项目评估

  第三十一条  民生微实事项目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及社会公益活动等,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项目名称。工程类项目应设立相应标识牌,具体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原则上按照项目总金额的5%列支民生微实事项目工作经费,用于项目需求调研、评估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民生微实事项目一般以年度为单位开展审计工作,具体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专项经费申报、使用单位在资金使用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未按规定专款专用、拒绝配合监督检查或违反有关规定导致项目延期、取消或终止的,由区财政、监察、审计部门依职责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政府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财经政策、财务规章制度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五条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居民评议、专家评议、第三方评估等方式,进行知晓率、参与率和满意率调查;并组织开展“示范社区”、“优秀项目”评选活动,通过各种媒体进行宣传。

  第三十六条  社区居委会应及时将项目流程中涉及到的相关材料进行存档,并报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三十七条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组织“两代表一委员”、居民代表等对民生微实事项目进行抽查,重点抽查档案材料是否齐全,项目实施流程是否规范、资金拨付是否合理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三年,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南山区民生微实事项目实施流程

  2.南山区民生微实事项目征集及遴选流程

  3.南山区民生微实事项目确定流程

  4.南山区民生微实事项目实施及评估流程

  5.南山区民生微实事项目审批表

  6.南山区民生微实事跨街道项目审批表

  

  附件1

  南山区民生微实事项目实施流程

   

  附件2

  南山区民生微实事项目征集及遴选流程

   

  附件3

  南山区民生微实事项目确定流程

   

  附件4

  南山区民生微实事项目实施及评估流程

   

  附件5

  南山区民生微实事项目审批表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项目来源


  项目类别


  项目预算


  开始时间


  完成时间


  社会资源

  参与情况


  实施地点

  (范围)


  是否为

  项目库项目

  □是

  □否

  项目内容


  项目拟解

  决的问题


  居民议事

  会的意见


  社区党委

  意    见


  社区挂点

  领导意见


  两代表一

  委员意见

  (选填)


  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意见


  审批金额


  实施单位


  备注: 1.项目金额不足3万元的项目,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意见为选填项。

  2.实施单位指负责施工、提供服务或销售产品的具体单位或组织。

  附件6

  南山区民生微实事跨街道项目审批表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项目来源


  项目类别


  项目预算


  开始时间


  完成时间


  社会资源

  参与情况


  实施地点

  (范围)


  项目库项目

  □是

  □否

  项目内容


  项目拟解

  决的问题


  南山区民生微实事项目领导小组

  办公室意见


  审批金额


  实施单位


  备注:申请使用区级项目资金实施跨街道项目使用此表格。

南山区民生微实事项目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山区民生微实事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的建设和管理,形成择优入库、居民点选、规模实施的项目平台,顺利推进民生微实事项目的组织实施,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广实施民生微实事指导意见的通知》(深府办函〔2015〕140号)、《深圳市民政局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深圳市全面实施民生微实事项目工作指引>的通知》(深民函〔2016〕264号)的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项目库管理遵循遴选过程公开透明、组织实施规范有序、入库出库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区民政局负责统筹项目库的建设和管理,负责项目征集、专家队伍组建、入库出库评定以及宣传推广、抽查评估等工作。

  第四条  引导辖区企业、社区基金会等参与项目库建设,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调节作用,激发和撬动各类社会资源共同参与项目实施。

第二章  项目入库

  第五条  项目库项目按照“公开征集、日常申报、定期评审、分批实施”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六条  入库项目应有助于和谐社会、平安社区和幸福邻里建设,在社区已经实施并产生良好社会效益,能够在其他社区推广。具体包括在社区内开展的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教育、宣传等项目。

  第七条  南山区民生微实事项目库主要包含以下项目:

  (一)深圳市民生微实事项目库中的项目。

  (二)经由南山区民生微实事大赛甄选,能够在社区实施的项目。

  (三)已在社区实施,由区职能部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等单位申报并通过评审的项目。

  (四)社会主体自行申报并通过评审的项目。

  第八条  项目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项目申报

  1.由区民政局通过公众媒体、社区家园网、社区公告栏等媒介面向社会征集项目,凡在深圳市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均可作为项目申报方。

  2.项目申报方需按要求填报《南山区民生微实事项目库入库项目申报表》和《项目预算表》,并保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项目初审

  区民政局按照“居民关注度高、受益面广、贴近居民日常生活、群众热切希望解决的惠民小项目”的标准,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初审不合格的项目,项目申报方修改完善后可以参与下一批项目征集活动。

  (三)专家评审

  初审合格的项目,由区民政局组织评审,评审团主要包括“两代表一委员”、居民代表、媒体代表、专家学者等。

  公开征集的项目,由参加答辩的项目申报方进行现场演示,评审团就所申报项目进行提问及论证,并从项目的合理性、可行性、竞争力、社会影响力、可复制性、可持续性、资源合作情况、申报方执行能力等方面进行现场打分,并按照分数高低进行项目排名,提出入库项目建议名单。

  区职能部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等单位申报的项目由评审团进行集中审核,提出入库项目建议名单。

  (四)项目公示

  入库建议名单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并征求意见建议,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入库发布

  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由区民政局确认后纳入项目库,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区民政局重新审核后决定入库或暂缓入库。

第三章  项目使用

  第九条  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应向各社区推荐项目库中项目,帮助符合社区实际需求的项目落地实施,并及时反馈项目的选用情况及实施成效。

  第十条  社区党委、社区居委会应按照实际需求定期向辖区居民推荐项目库项目,并按照《南山区民生微实事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每个社区原则上要求每年在项目库中选取2个以上项目予以实施。

第四章  项目退出

  第十二条  项目提供方要保证项目的质量和效果,严禁借项目实施之名进行非本项目内容的宣传营销。

  第十三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应当从项目库剔除。

  (一)经第三方评估不合格的。

  (二)对社区居民造成不良影响并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建议剔除的。

  (三)经居民投诉并确认为不合格的。

  (四)其他应予以剔除的不合格项目。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方对剔除项目有异议的,可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诉,区民政局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有效期三年,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南山区民生微实事项目库入库项目申报表

  附件

  南山区民生微实事项目库入库项目申报表

  编号:

  申报主体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


  机构地址


  成立日期


  负责人


  联系电话


  邮箱地址


  网站


  微信公众号


  机构类别

  □社会组织□科研院所□工商类企业

  □暂未注册的民间公益组织(备案)

  □其他(请注明)

  ______________

  服务类别

  (或领域)


  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项目背景

  (请写出本项目的文件依据或项目实施意义以及对应的社区需求,所能解决的社区现存问题。)

  主要服务

  人群和人数

  (请写出主要受益人群以及项目实施一个周期受益人的数量。)

  项目

  主要

  内容

  (请简要写出项目概述,注意提炼项目亮点,不超过200字。)

  项目实施方案

  项目周期

  主要活动

  实施内容

  (此列可按一周期内时间安排写)

  (每个时间段的主要活动内容)

  (针对各个时间段不同活动内容的具体实施方案)

  项目目标

  (简述项目的总体目标、具体目标、长远目标、近期目标,不超过200字)

  项目产出和社会效益

  预期

  (项目的实施对社会产生的影响、对服务对象工作生活带来的改善、社会观念的革新、社会问题的改善等,不超过200字)

  项目监测

  与评估

  (请说明将如何对项目进行监测与评估,不超过200字)

  项目风险

  管理与控制

  (请分析项目可能面临的风险及应对方案,不超过200字)

  项目可持续和可推广性

  (项目运作模式和项目资源支持持续性,分析是否有可能形成有效的、可持续运作的、可推广的运作模式和具体办法,不超过200字)

  团队过往项目或本项目成功经验

  (请介绍团队/机构过往公益项目运作经验,不超过200字,照片3张或新闻报道)

  项目执行机构信息

  统筹执行机构及资源

  合作方

  (统筹机构名称;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无合作伙伴和必备的技术要求,如基层政府、社区组织或相关团体等;若有,有哪些合作伙伴,它们各自在项目中发挥什么作用?不超过200字)

  执行团队

  (项目执行团队人员姓名、资质以及过往执行项目成功经验等。)

  本项目主要联系人

  姓名


  邮箱


  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1.本表格每项内容皆为必填项,请在相应空格填写,如没有请填“无”。

  2.在“项目实施方案”,若表格行数不足,可自行添加行数,但不改

  变表格原有格式。

  3.邮件主题和文件命名为“项目类别+申报主体名称+项目名称”,请在

  截止日期之前统一发送至报名邮箱。

南山区民生微实事项目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区南山区民生微实事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管理,保障各项民生微实事工作的顺利推进,依据国家、省、市、区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项目资金安排以区级财政预算为主,并根据全区社区建设和民生需求进行调整。

  第三条  项目资金按照“专款专用、分级承担、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进行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四条  民生微实事项目资金使用应限定在以下范围。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实施单位的经费,包括承包款、购物款、服务款等。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以及项目完成后,支付给第三方机构的监督、评估费用,包括工程类项目设计、造价、监理等费用;实物类、服务类项目绩效评估等费用。

  (三)民生微实事项目产生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  民生微实事项目原则上不含以下项目:

  (一)单项资金金额超过相关规定的项目;

  (二)政府在建、拟建的政府投资项目;

  (三)已纳入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类的项目;

  (四)社区办公及服务用房的装修及设备采购项目;

  (五)社区党群服务中心购买服务内容的项目;

  (六)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等其他社会主体应承担职责的项目;

  (七)其他不应认定为民生微实事的项目。

  第六条  项目资金通过项目经费的方式使用,分为区和街道两个层级。

  区级项目资金纳入区民政局年度财政预算,主要用于跨街道项目的实施或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组织实施的民生微实事项目经费补充。

  街道级项目资金纳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年度财政预算,用于辖区内项目经费支出。

  项目实施责任主体在开展民生微实事工作中涉及的其它经费,另行纳入本单位年度财政预算,不在民生微实事项目资金中列支。

  第七条  区级项目资金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向项目实施单位拨付;街道级项目资金,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向项目实施单位拨付。

  第八条  项目实施责任主体可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予以实施,承接项目的第三方机构须具备相关资质,并具有实施该项目的人员保障。

第三章  资金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项目实施责任主体申报跨街道项目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南山区民生微实事跨街道项目审批表》;

  (二)项目实施方案,包括项目来源、项目目标、实施内容、社会效益及项目考核指标等;

  (三)需要购买第三方服务的项目,应提供第三方机构相关资质的证明材料。

  街道内项目资金申请具体按照《南山区民生微实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跨街道项目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初审、组织论证通过后拨付资金。

第四章  监督与评估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应独立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过程监督和绩效评估,确保项目资金依法合规使用。

  第十二条  所有项目完成后均需建立完整档案,接受各方监督。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须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停止拨付,并追回涉及违规的已拨付资金;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一)擅自改变使用范围。

  (二)挪用、侵占项目资金。

  (三)利用虚假材料骗取项目资金。

  (四)违反有关规定导致项目延期、取消或终止。

  (五)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有效期三年,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南山区民生微实事工程类项目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民生微实事工程类项目的顺利实施,有效制止转包、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国家、省、市、区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区民生微实事工程类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及实施后的监督管理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民生微实事工程类项目实施管理是指项目实施责任主体根据各自职责对民生微实事工程类项目实施后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  我区民生微实事工程类项目实施后的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监督管理范围

  第五条  我区民生微实事工程类项目实施后的监督管理活动的重点内容是合同订立和履行、工程施工和监理等。具体包括:

  (一)合同订立监管。项目实施责任主体应当自审批通过之日起15日内与施工单位(供应商)签订民生微实事工程类项目施工合同,合同应采用《关于南山区小型建设工程预选库正式启用的通知》的示范文本,合同的主要条款应与招标文件、施工的投标文件或经审批通过的工程实施方案相一致。

  (二)施工分包监管。民生微实事工程类项目施工分包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招标文件或经审批通过的工程实施方案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进行分包,应当在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的,必须经项目实施责任主体认可。列入施工承包范围内、以暂定价或预留金等形式未经竞争报价的专业工程,应由施工单位(供应商)采用二次招标或二次竞价等方式确定分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并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须自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报项目实施责任主体备案。项目实施责任主体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单位。

  (三)关键岗位管理人员监管。施工单位(供应商)、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等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应与合同或工程实施方案的人员相一致。

  (四)施工现场监管。施工单位(供应商)、监理等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或工程实施方案、合同等规定的相关条款,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施工单位(供应商)应积极配合项目实施责任主体、区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监督管理有关工作,及时整改检查发现的问题。

  (五)工程变更监管。工程变更应当由项目实施责任主体提出书面方案,经监理、施工单位(供应商)等单位共同确认签章认可后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或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且在所在社区公示征求意见后方可实施。同时,工程总造价不得超过民生微实事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项目实施责任主体应当对民生微实事工程类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民生微实事工程类项目施工单位(供应商)、监理等单位履行合同、安全生产等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定期、不定期的民生微实事工程类项目检查制度。

  区领导小组应对民生微实事工程类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七条  施工单位(供应商)、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交由区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外,将其列入我区政府采购黑名单,并视情节作出相应的惩戒措施:

  (一)施工单位(供应商)有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

  (二)施工单位(供应商)管理人员、监理人员与合同(或实施方案)不一致的;

  (三)施工单位(供应商)、监理单位串通,签认虚假工程量或工程造价的;

  (四)现场管理混乱,不配合检查,不能及时出示相关现场管理资料的;

  (五)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第八条  项目实施责任主体在民生微实事工程类项目实施后监督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规定不进行工程变更备案的;

  (二)违反规定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三)项目工程款支付违反有关规定的;

  (四)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

  (五)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有效期三年,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十条  本规定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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