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网站

南山区水务局:以案为鉴,守护美丽生态环境 (第一期)

时间:2022-11-04来源:南山区水务局

分享到: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民生之基,水行政执法是保护良好生态水环境的保障。今年以来,南山区水务执法人员积极履职作为,依法依规严格执法,共开展排水、水保、涉河、防汛保安、雨季行动等专项执法行动7次,会同市水务局、辖区街道、水务集团等单位开展联合执法行动24次,共出动检查人员1658人次,执法检查涉水单位681家次,开展行政约谈127家次,行政检查76宗,立案处罚35宗。以强有力的行政执法,护航美丽生态南山。

  水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的展示意在增强我们的法律意识、环境意识,从典型案例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共同守护生态环境。

  南山区水务局执法典型案例展示(第一期):

  案例1 某建筑单位未按排水许可证要求排水案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深圳市南山区水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与丽康路交叉口附近的某建设工程施工地基与基础工程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建筑单位现场正在进行基坑和桩基础施工作业,项目北侧排水沟内有大量未经预处理设施(沉砂池)处理的污水(黄泥水),直接流入北侧的市政排水管网(后经溯源核查,该黄泥水沿市政排水管网最终流入白芒丽水河入河箱涵,已造成危害后果),该建筑单位现场提供了《城市排水许可证》(有效期自2022年1月7日至2022年12月20日),对照《城市排水许可证》第3条“施工废水及道路雨水经沉砂池预处理后排至市政雨水管网”的要求,显示该建筑单位涉嫌未按照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检查当日,南山区水务局执法人员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该建筑单位送达了《深圳市南山区水务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限期2日内,按照排水许可证要求排水”。经复查,该建筑单位已按责改要求完成整改。涉案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的相关规定,被依法立案处罚。

 图片1.png

(项目北侧排水沟)

 图片2.png

(该排水沟内的黄泥水经此口流入市政排水管网)

  违法行为:

  本案中,涉案单位未按照排水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水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相应处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按照排水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水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本案中,南山区水务局对涉案单位处以5万元的罚款。

  案例启示:

  排水问题,是环境治理工作的重要一环,乱排放污水,会造成环境污染,因此,排水户应严格履行按要求排放污水,的义务。南山区水务局提醒,排水户应按要求排放污水,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忽视环境问题,随意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轻则行政处罚,严重违法排污构成犯罪的,将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学习:

  《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要求排水。

  《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排水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水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2 某建筑公司在排水管网覆盖地区,未按照规定将雨水、污水分流排入排水管网案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深圳市南山区水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与丽康路交叉口附近的某建设工程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发现,某建筑公司正在进行基坑和主体施工作业,该项目位于排水管网覆盖地区,工人在项目西南侧出入口冲洗地面产生的污水(黄泥水)未经预处理设施(沉砂池)处理,直接流入西南侧大门口丽康路旁的雨水篦子后排入市政雨水管网。之后,南山区水务局执法人员对该建筑公司的上述行为进一步询问并调查,确认了该建筑公司涉嫌存在在排水管网覆盖地区,未按照规定将雨水、污水分流排入排水管网的行为。南山区水务局责令该建筑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1日内改正,按照规定将雨水、污水分流排入排水管网。经复查,该建筑公司已按照要求完成整改。涉案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的相关规定,被依法立案处罚。

图片3.png图片4.png

  (该项目位于排水管网覆盖地区,工人在项目西南侧出入口冲洗地面产生的污水未经预处理设施处理,直接流入西南侧大门口丽康路旁的雨水篦子后排入市政雨水管网。)

  违法行为:

  本案中,涉案单位在排水管网覆盖地区,未按照规定将雨水、污水分流排入排水管网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相应处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在排水管网覆盖区域未按照规定将雨水、污水分流排入排水管网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本案中,南山区水务局对涉案单位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

  《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确立全市的排水系统统一实行雨污分流排水体制。雨污分流便于雨水收集利用和集中管理排放,有效减少污水对天然水体的污染等。南山区水务局提醒,污水排入天然水体的雨水管网,会造成水体环境污染,因此,排水户应遵守雨污分流的要求,按照规定将雨水、污水分流排入排水管网,共同维护水生态环境。

  法条学习:

  《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排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将雨水、污水分流排入排水管网。

  《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排水管网覆盖区域未按照规定将雨水、污水分流排入排水管网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深圳市南山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4403050037

网站备案号:粤ICP备17157920号-1

公安备案号公安备案号:440305020013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