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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

时间:2017-06-12来源: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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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卫生计生委 市财政委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落实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切实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市民的合法权益,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委、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制定了《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市卫生计生委      市财政委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2017年1月17日

  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切实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市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市民,可享受由政府按月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以下简称奖励金):

  (一)具有本市户籍;

  (二)2015年12月31日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没有生育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或者失独后再生育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三)2016年1月1日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的;

  (四)1980年2月2日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

  二、奖励标准

  奖励标准为每人每月160元,奖励金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已享受退休金加发5%或者退休时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金的(含在原户籍地领取的),自2016年1月1日起计发。

  2008年12月31日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户籍于2009年1月1日后迁入本市,且从未领取过奖励金的,自迁入当月起计发。

  2009年1月1日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自达到规定年龄的当月起计发;户籍迁入本市的,自户籍迁入的当月起计发。

  在原户籍地按月领取奖励金的,自户籍迁入后原户籍地停发奖励金的当月起计发。

  三、奖励金申请和资格确认

  (一)奖励金的申请程序。

  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申请,填写《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申请(变更)表》(附件一,简称《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由社区工作站存档):

  1.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寸免冠近照一张。户口簿复印户主名字的首页及申请人的当页。

  2.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的,提供社会保障卡;未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的,提供户名为本人的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平安银行或者农村商业银行的银行账号。

  3.存在下列情况的,还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离婚的或者离婚后再婚的,提供申请人的离婚证、生效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调解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2)2008年12月31日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户籍于2009年1月1日后迁入本市的,提供户籍迁出地社区和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证明内容包括:是否属于独生子女父母、是否按月领取了奖励金或者领取了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金)。

  (3)未办或者遗失《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有单位的由单位出具是否属于独生子女父母的证明,并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核实;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核实;无法核实的由申请人签订承诺书;

  (4)收养的,提供《收养证》或者收养公证书;

  (5)是否在本市原单位领取了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金,根据情况可要求申请人提供原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二)奖励对象的资格确认。

  1.受理。社区工作站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的,社区工作站应当予以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社区工作站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

  2.初审。社区工作站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应当加具意见,并在“深圳市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上传所有资料;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回复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疑点的,可以进一步向申请人或者有关部门核实,核实时间不计入初审时间,但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3.确认。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应当通过“系统”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初审材料的审核并加具意见。对不符合条件、材料不齐全或者存在疑点的,应当退回社区工作站,社区工作站应当书面回复当事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通过,并按月汇总《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汇总表》(附件二,简称《汇总表》),将《汇总表》上传区卫生计生部门备案。区卫生计生部门对奖励对象有疑问的或者有特殊情况的,应当进一步予以核实。区卫生计生部门将奖励对象名单按季度汇总后,于每季度(3、6、9、12月份)的5日前上传至市卫生计生部门。

  4.报送。市卫生计生部门每季度(3、6、9、12月份)的10日前汇总各区奖励对象名单以及所需资金情况,将《汇总表》电子信息和市社保部门的电子信息完成比对,生成发放名单,报市社保部门。

  5.指纹及相关信息采集。未在本市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应当在收到确认通过信息一个月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采集指纹及本人姓名、户籍地等相关信息。

  6.进展情况查询。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可凭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等相关信息在市卫生计生部门网站上查询奖励金申请的相关进展情况。

  四、奖励金的发放

  奖励金按季度发放,每季度(3、6、9、12月)的20日前由市社保部门集中代发该季度的奖励金。

  在市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的奖励对象,奖励金由市社保部门随其养老金账户发放;未在市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的奖励对象,奖励金由市社保部门代发至奖励对象的个人银行账户。

  符合奖励资格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由市社保部门代发至奖励对象个人银行账户,其领取养老金后可申请随养老金账户发放。

  五、奖励的变更及终止

  (一)户籍市内迁移并迁出所在区的,奖励对象应当在迁移本年度向迁入社区工作站报告,填写《申请表》。迁入地社区工作站与迁出社区工作站联系并确认后,从下一季度开始由迁入户籍所在地发放。

  (二)户籍迁出本市的,奖励对象应当在迁出一个月内向原申领社区工作站报告,并填写《申请表》,自迁出次月起停止发放奖励金。

  (三)奖励对象死亡的,自死亡次月起停发奖励金。奖励对象的亲属应当在奖励对象死亡后三个月内及时前往奖励对象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填写《申请表》办理注销手续,未及时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区卫生计生部门督促其退回多领取的奖励金,具体办法参照退回养老金待遇办法。

  (四)每年社区工作站对奖励对象进行一次奖励金资格认证,资格认证通过的,继续发放奖励金;资格认证未通过的,暂停发放奖励金。在市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的奖励对象,其资格认证按照养老金生存资格认证的程序办理;未在市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的奖励对象,应当每年在其出生月份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或社区工作站进行指纹验证。

  (五)奖励对象领取奖励金后,本人因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等原因不再符合奖励条件的,应当在不符合条件情形发生后一个月内向原申领社区工作站报告,并填写《申请表》,自不符合条件情形发生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奖励金。

  (六)奖励对象需变更发放的银行账号等相关资料的,持相关变更证明资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提交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由社区工作站在“系统”内予以变更并上报。

  六、部门职责

  (一)卫生计生部门主要有以下职责:

  1.对计划生育奖励情况进行全面管理和监督检查,并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防止弄虚作假行为。

  2.市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完善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

  3.区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做好奖励资金的预算和决算。

  4.区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每年12月底前向区财政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奖励金预算。

  (二)财政部门主要有以下职责:

  1.监督奖励金使用总体情况。

  2.区财政部门负责核定区卫生计生部门编制的奖励金预算,将所需奖励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3.区财政部门每年1月底前将本区上半年所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资金预拨至市社保部门奖励金专户;每年5月底前将本区下半年所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资金拨付至市社保部门奖励金专户。

  (三)市社保部门主要有以下职责:

  1.设立计划生育奖励金专户,并负责代发奖励金。

  2.每年将上年度实际发放名单、数额和汇总情况通报市卫生计生部门。

  3.协助对未在市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的奖励对象进行每年一次的奖励金资格认证。

  七、相关责任

  奖励金发放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规发放奖励金的;

  (二)贪污、挪用、扣押、拖欠奖励金的;

  (三)收受贿赂,帮助申请人骗取奖励金的。

  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隐瞒实情,骗取或者冒领奖励金的,取消其奖励资格,由区卫生计生部门追回已领取的奖励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将相关人员名单在社区工作站及市卫生计生部门网站予以公示,并纳入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黑名单。

  八、其他规定

  (一)奖励金不影响独生子女伤、残或者死亡的父母领取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同时也不影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的,不予发放奖励金。

  (三)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的出生日期以身份证的出生日期为准。

  九、本办法所称日期均含当日。

  十、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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