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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

时间:2019-03-21来源:深圳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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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促进节约用水,提高节水意识,根据《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深圳市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在我市节约用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和成效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给予奖励。因生产、生活用水规模缩减或者转产等非节水因素节约用水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三条 节约用水奖励包括节水先进个人奖、节水型居民小区奖和节水型企业(单位)奖。

  单位或者个人获得奖励的,由市水务部门授予荣誉证书,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发放奖金。

  第四条 个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授予节水先进个人奖:

  (一)在中水、再生水、雨水和海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利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研究、推广节约用水技术、工艺、设备、器具等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

  (三)在节约用水宣传、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

  (四)举报或者制止严重浪费用水、擅自取水等行为,且查证属实的;

  (五)在节约用水工作中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申报节水先进个人奖需提供符合上述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 获得节水型居民小区称号的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因日常节约用水管理制度或者措施取得显著效果,可以申报节水型居民小区奖。

  申报节水型居民小区奖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取得节水型居民小区称号的证明;

  (二)节约用水管理制度或者措施说明。

  第六条 单位用户水量平衡测试合格并获得节水型企业(单位)称号的,授予节水型企业(单位)奖。

  申报节水型企业(单位)奖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水量平衡测试合格报告;

  (二)取得节水型企业(单位)称号的证明;

  (三)节约用水管理制度或者措施说明;

  (四)单位生产、生活规模的证明材料;

  (五)水费单据。

  第七条 节约用水奖励按照下列标准发放:

  (一)节水先进个人奖:按照最高2000元/人给予奖励;

  (二)节水型居民小区奖:按照最高50000元/个给予奖励;

  (三)节水型企业(单位)奖:包括水量平衡测试奖励和节水效益奖励两部分,水量平衡测试奖励标准见附表;节水效益奖励按照节水量确定,每1立方米节水量奖励5元,最高奖励50万元。节水量根据相同生产生活规模下,单位用户达到节水型企业(单位)标准后与达标前1年同期3个月的实际用水量差额进行计算。

  第八条 奖励资金来源为纳入水务部门预算管理的节水专项资金。

  每年可以用于奖励的金额,根据年度节水专项资金收入和支出项目安排情况,在年初预算中合理确定。

  按照最高标准计算所需奖励资金高于当年节约用水奖励预算资金的,各奖项实际奖励金额根据二者的比例进行相应核减。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每年度节约用水奖励申报通知规定时限向市水务部门申报奖励,并确保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第十条 市水务部门设立由政府代表和相关专家组成的节约用水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研究和确定年度节约用水奖励名额与标准,并根据申报主体提供的材料进行评审,确定入选名单。

  第十一条 入选名单确定后,市水务部门按照下列程序组织评选:

  (一)现场核实:市水务部门组织人员对入选单位或者个人所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现场核实,确定初步获奖名单;

  (二)公示:市水务部门将初步获奖名单在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三)审定: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完毕后,市水务部门对结果进行审定,确定最终获奖名单;

  (四)公布:市水务部门将最终获奖名单在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布;

  (五)领奖:市水务部门通知获奖单位或者个人于指定时间、地点领取荣誉证书。个人获奖的,奖金在发放荣誉证书的同时予以发放;单位获奖的,奖金根据审计结果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发放。

  第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弄虚作假,骗取节水奖励的,由市水务部门追回荣誉证书及奖金,并自荣誉证书及奖金追回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其奖励申报。

  单位或者个人有私采地下水等违法用水行为的,不得给予节约用水奖励。

  第十三条 各区水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辖区节约用水奖励政策。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表

水量平衡测试奖励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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