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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宾:苏茂先律师 电话:26413148

  主题:南山区法律援助相关政策及法律问题的咨询

  活动时间:2011年11月7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6:00

   

我要提问  嘉宾解答

  雷小姐咨询:前几天,公司忽然把我辞退,只是人事处口头跟我说不需要我再来上班了,我跟公司要辞退书,可公司去不给我出任何书面材料,我不服就还是去上班,结果保安称我已不是工厂员工,不同意我进入工厂,请问我该怎么办?

  苏茂先律师:依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应当出具书面的材料并办理相应的手续,但由于部分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不规范或逃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辞退员工时,并不出具书面材料,亦不办理相应手续,只是由管理人员口头通知员工已被辞退,并通知保安不再允许被辞退员工进入工厂。此种情况下,员工如强行进入工厂,将会导致冲突,较妥当的做法是,员工可向基层劳动部门投诉,要求基层劳动部门处理。一般而言,劳动管理站会与用人单位联系,了解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员工可根据劳动管理部门的处理结果再决定是否申请仲裁。员工亦可直接申请仲裁,要求相应的待遇。如员工被辞退后需进入工厂取走私人物品遭拒绝,可向公安机关报警。 实际情况下,被辞退员工一般不会再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而是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需注意的是,如仲裁后有一方起诉,仲裁裁决即不发生法律效力,因用人单位一般不会承认辞退了员工,而是称员工自动离职,故在一审诉讼中,员工应在举证时限内向法院申请证人(可要求原来的工友出庭作证)出庭作证或调取向劳动管理站投诉的材料,以证明被辞退的事实。否则,将因举证不能被判决败诉。

  陶先生咨询:工厂已经两个月没发工次给我们了,同事们决定通过法律手段来讨回血汗钱,所以想到了申请法律援助。请问,我们应该在哪里申请法律援助?

  苏茂先律师:你好,你们应该在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申请法律援助。

  徐小姐咨询:因我是负责处理单位一切对外事务工作的,最近在学习一些文件,我想问一下,我们用人单位劳动仲裁时应注意些什么

  苏茂先律师:用人单位在接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应诉通知书》后,要积极准备应诉。在应诉活动中,用人单位应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领取仲裁法律文书:领取《应诉通知书》、《申诉书》(副本)、《开庭通知书》、《缴纳仲裁费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和《举证及确定仲裁请求的通知书》;

  2、预缴仲裁处理费:在收到仲裁委员会的通知后五日内预付仲裁处理费(该费用结案时由败诉方承担);

  3、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在15日内提交,如属于“三来一补”企业的,还应提交《来料加工装配协议》、《广东省来料加工装配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

  4、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用人单位要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后,委托本单位工作人员或律师参加仲裁活动,并提交《授权委托书》;

  5、认真撰写《答辩书》:在接到《应诉通知书》后,用人单位针对申诉人在《劳动仲裁申诉书》中的申诉请求和理由,撰写《答辩书》,并在15日内提交给仲裁委员会;

  6、按期提交证据材料:用人单位要根据案件情况及《举证及确定仲裁请求的通知书》的要求,将所有与本案有关证据材料复印后依次编号,填写《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清单》(一式三份),并提供二套证据复印材料,以便与申诉人交换证据。如需提交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同时向仲裁委员会提交《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范先生咨询:工厂经常让我们加班,可给的加班工资却特别少,有同事说我们可以告老板到法厅,可有些人又觉得这样对老板不太好,像我们这种情况有别的解决办法吗?

  苏茂先律师:根据《劳动法》第7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这就是说,你们可以与单位可以选择下列程序解决劳动争议:   

  一是协商程序。协商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争议的问题直接进行协商,寻找纠纷解决的具体方案。与其他纠纷不同的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一方为单位,一方为单位职工,因双方已经发生一定的劳动关系而使彼此之间相互有所了解。双方发生纠纷后最好先协商,通过自愿达成协议来消除隔阂。实践中,职工与单位经过协商达成一致而解决纠纷的情况非常多,效果很好。但是,协商程序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双方可以协商,也可以不协商,完全出于自愿,任何人都不能强迫。   

  二是申请调解。调解程序是指劳动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就已经发生的劳动纠纷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的程序。根据《劳动法》规定: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委员由单位代表、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一般具有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又了解本单位具体情况,有利于解决纠纷。除因签订、履行集体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外均可由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但是,与协商程序一样,调解程序也由当事人自愿选择,且调解协议也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反悔,同样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是仲裁程序。仲裁程序是劳动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将纠纷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处理的程序。该程序既具有劳动争议调解灵活、快捷的特点,又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是解决劳动纠纷的重要手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申请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选择程序之一,也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即如果想提起诉讼打劳动官司,必须要经过仲裁程序,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是诉讼程序。根据《劳动法》第83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诉讼程序即我们平常所说的打官司。诉讼程序的启动是由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启动的程序。诉讼程序具有较强的法律性、程序性,作出的判决也具有强制执行力。   

  张先生咨询:我刚刚从农村来深圳打工,上班后老要和我们签劳动合同,我想问一下,劳动合同是怎么回事?

  苏茂先律师: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在上岗之前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和《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此外,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对劳动合同的内容作了限制性的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张先生咨询:那答劳动合同,我要交钱吗?比如说压金什么的。

  苏茂先律师:根据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劳动者可向公安部门和劳动部门举报,两部门应责令用人单位立即将其退还给劳动者本人。根据公安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收取、扣押居民身份证,也属违法行为。

  《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务工时,不得收取报名费及押金;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不得将用人单位应负担的社会保险金转嫁劳务工负担,不得强制劳务工向本单位投资。

  违反前款规定,收取报名费、押金的应返还所收款额,并对用人单位处以所收金额总数三倍的罚款;将用人单位应负担的社会保险金转嫁给劳务工负担或强制劳务工向本单位投资的,应责令返还所收款项,并对用人单位处以所转嫁费用或投资金额总数二倍的罚款。

  谭小姐咨询:我进厂时,老板和我签了两个的合同,可现在还有八个多月老到合同期,老板忽然提出要辞退我,我说还没到合同期呢,可老板什么都不解释,只是让我走人,律师先生,你说我该怎么办?

  苏茂先律师:你可以让老板给你经济偿。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谭小姐咨询:可老板说不能给我补偿,说辞退我是符合劳动法的。因为我是做前台的,可因为车祸,在脸上留比较大的伤口,老板就说这个工作不能让我做了。

  苏茂先律师:《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按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员工的,应当支付该员工当年一个月月平均工资的补偿金。

  潘先生咨询:我是一个工厂负责人事的,我想问下律师,什么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又如何计发经济补偿金?

  苏茂先律师::有下列情况之一,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

  (一)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符合如下条件之一的: 1.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减人员的;

  (二)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符合如下条件之一的: 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标准按员工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的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的月工资。依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和依第三十条第一项“由用人单位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发放的经济补偿金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月工资。 前款月工资以劳动合同解除前三个月员工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熊小姐咨询:我咨询一下,针对工资日期,劳动合同有没有特殊的规定?

  苏茂先律师: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等非货币形式支付。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员工支付一次工资。”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规定:“实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部分工资。加班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工资支付日遇法定休假节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的工作日支付。”

  吕小姐咨询:因为工作事多,老板规定我们全厂员工都没有年休假。请问像这种情况工资如何支付?

  苏茂先律师: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期间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 “实行小时、日工资制和计件工资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期间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标准,支付其法定休假节日期间的工资。”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员工依法享受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员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标准支付其假期的工资。”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员工请事假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事假期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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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雷小姐咨询:前几天,公司忽然把我辞退,只是人事处口头跟我说不需要我再来上班了,我跟公司要辞退书,可公司去不给我出任何书面材料,我不服就还是去上班,结果保安称我已不是工厂员工,不同意我进入工厂,请问我该怎么办?

  陶先生咨询:工厂已经两个月没发工次给我们了,同事们决定通过法律手段来讨回血汗钱,所以想到了申请法律援助。请问,我们应该在哪里申请法律援助?

  徐小姐咨询:因我是负责处理单位一切对外事务工作的,最近在学习一些文件,我想问一下,我们用人单位劳动仲裁时应注意些什么

  范先生咨询:工厂经常让我们加班,可给的加班工资却特别少,有同事说我们可以告老板到法厅,可有些人又觉得这样对老板不太好,像我们这种情况有别的解决办法吗?

  张先生咨询:我刚刚从农村来深圳打工,上班后老要和我们签劳动合同,我想问一下,劳动合同是怎么回事?

  张先生咨询:那答劳动合同,我要交钱吗?比如说压金什么的。

  余先生咨询: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有哪些规定?

  谭小姐咨询:我进厂时,老板和我签了两个的合同,可现在还有八个多月老到合同期,老板忽然提出要辞退我,我说还没到合同期呢,可老板什么都不解释,只是让我走人,律师先生,你说我该怎么办?

  谭小姐咨询:可老板说不能给我补偿,说辞退我是符合劳动法的。因为我是做前台的,可因为车祸,在脸上留比较大的伤口,老板就说这个工作不能让我做了。

  潘先生咨询:我是一个工厂负责人事的,我想问下律师,什么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又如何计发经济补偿金?

  熊小姐咨询:我咨询一下,针对工资日期,劳动合同有没有特殊的规定?

  吕小姐咨询:因为工作事多,老板规定我们全厂员工都没有年休假。请问像这种情况工资如何支付?

  汪小姐咨询:用人单位故意拖延或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失,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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