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激发市属国企作为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创造性,持续培育创新发展新动力、打造创新发展新优势,在服务深圳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中更好地充分发挥基础性、公共性、先导性作用,在全国国资国企改革、产业升级和“走出去”发展中更好地发挥引领作用,助力深圳加快建成更高水平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制定如下措施。
一、全面强化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一)全面实施创新战略。统筹推动市属国企全面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切实编制以创新驱动促发展的总体战略规划以及科技、品牌、管理、组织、商业模式、创新成果转化、重大工程项目创新、重大技术改造、创新载体和创新型人才队伍建设等重点专项创新规划,配套制定滚动实施计划和考核、激励措施。
(二)持续完善政策体系。在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创新政策的基础上,加快制定支持市属国企提升竞争力、促进人才和企业家成长、奖励扶持自主创新等配套办法;加快国资委从管企业向管资本转变,积极实施基金群战略;加快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加大市属国企管理层和核心骨干持股力度,进一步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三)分类推进企业创新。对公益类企业,突出创新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和保障能力,重点推动企业强化管理、品牌、服务、商业模式等创新。对商业类企业,突出创新市场化考核机制,重点推动企业强化科技、产品、产业、商业模式等创新。
(四)强化统筹督导。成立市国资委促进创新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国资委主任担任组长,分管委领导担任副组长,统筹指导市属国资国企创新发展工作实施,研究确定重大创新工作任务和政策、制度、方案、措施,审议奖励扶持创新项目和资金安排,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综合规划处承担。市属国企相应建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统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组织保障机构,做好政策衔接、抓好创新工作落实。
二、全力打造创新型国有企业
(五)做强做大一批大型企业集团。强化国资战略引领,将主要资产集中在基础设施与民生保障、金融物流等现代服务业、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关键领域和优势产业,成长一批与深圳地位相符合的大型企业集团。对接国家“一带一路”倡议,推动优势产业和产能国际性融合,提升市属国资国企参与全球资源配置、产业扩张的能力。聚焦央企、外企、民企等标杆企业,创新合作内容、合作机制、合作方式,实现共同发展做强做大。有效利用上市公司平台和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创新资本运作机制,积极实施跨地区、跨行业并购重组或境外重大并购,力争形成3-5家资产规模超1000亿元企业、2家市值超1000亿元和5家市值超200亿元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培育6-7家主营业务收入超100亿元的市属国有大型骨干企业。
(六)发展壮大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支持航空港口、能源、水务、现代物流、信息通信、新材料、“菜篮子”、“米袋子”等优势产业集团,积极推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培育3-4家高成长性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持续扶持垃圾处理、危废处理、污水处理、污泥处置、生态保护、绿色建筑等节能环保领域的优势企业,打造2-3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行业影响力的上市公司。整合创新市属国企纯电动出租车业务,打造全国规模最大的新能源出租车公司,力争2017年率先在国内实现公交全电动化;支持城市燃气企业推广LNG燃料(液化天然气)在我市货运车、工程机械、河流和近海船舶中的使用,提升我市交通能源清洁化。鼓励市属国企前瞻布局生命健康、航空航天、海洋经济、智能制造等未来产业。
(七)扶持发展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库,对入库企业持续给予研发扶持,推动挂牌上市。鼓励市属国有控股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与具有技术创新性、产业成长性和市场拓展性的民营、外资等多种所有制高新技术企业开展并购重组,可采用换股、吸收合并、资产注入、现金购买等并购方式,发展一批高新技术企业。支持转化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高新技术应用成果,借力市属国企系统内外“双创”平台、创新载体、产业园区等,广泛开展创新创业,市国资委和直管企业对其中的“特、精、优”项目予以扶持,培育一批科技型、新业态中小微企业。
三、加大自主创新奖励扶持
(八)加大自主创新资金投入。采取国资预算资本金注入、无息和低息借款、增加扶持和奖励资金等方式支持市属国企自主创新。从2017年起,连续5年,每年从国资预算中新增1亿元,扩充市国资委创新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市属国企实施重大技术攻关项目与应用示范。
(九)扩大奖励扶持项目内容。对市属国企承担的国家、省市创新(科研、技改)项目,正在培育且具较好发展前景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载体、创新实践(培训)基地等,予以资金支持或持续扶持。对市属国企培养或引进的院士(科学家、专家)等特殊人才,获得国际性、国家级创新成果奖和省、市重大科技发明奖的团队(个人)给予重奖;对为企业创新成果作出显著贡献的团队(个人)给予奖励。
(十)优化完善奖励扶持工作机制。打造市属国企创新项目奖励扶持信息化管理平台,优化申报评审工作机制,建立后续评价和持续扶持管理体系,高效发挥扶持资金效能。
四、推动金融创新支持国企创新
(十一)实施基金群战略支持国企创新。发起设立深圳国资改革与战略发展基金,大力推动创投基金和特色产业基金发展,引领市属国资基金群体系持续壮大,服务和支持市属国企改革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力争到2020年基金群规模达到3000亿元。其中,国资改革与战略发展基金规模达到1500亿元以上,创投基金管理规模达到1000亿元以上,特色产业基金规模达到500亿元以上。鼓励优势市属国企参与管理和发起设立人才创新创业基金、海外创新投资基金。
(十二)鼓励国有创投和金融准金融企业支持国企创新。支持创新投等创投企业和远致、高新投、担保集团、国信证券、万和证券等金融准金融企业,积极参与市属国企重大科技(项目)创新、创新成果产业化、新兴产业培育,实现互利多赢、协同发展。
(十三)积极推动国有创投企业市场化运作。支持国有创投企业进行相关并购重组;优化年度预算管理及业绩考核方式,采用周期性滚动预算,强化任期业绩考核;实施更具市场化的激励机制,合理确立市场化薪酬水平;根据行业惯例强化跟投机制,加大跟投比例;优化退出管理机制,在确保国有权益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使用资产评估报告或估值报告;对于按投资协议约定实施回购、将暂时登记在国有股权投资企业名下的质押股权退还原股东以及因实施股权重组与其他股东联合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的,在依约定或联合重组方案实施项目退出时可以协议转让股权,评估(估值)报告、协议转让项目由所属直管企业负责备案、核准。
五、加强自主创新基础建设
(十四)完善企业创新投入机制。加大市国资委对企业研发资金的支持力度,推动市属直管企业全面建立研发投入长效机制,保障创新资金持续投入、同步到位,确保5年内,市属国企总体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2%以上,其中,创新型企业该比例达到5%以上。鼓励市属国企广泛开展岗位创新、微创新、技术革新等,对成绩优异的员工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可在企业预算中单列。
(十五)创建高水平技术创新载体。鼓励和支持市属国企积极创建国家、省市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研发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公共技术平台等创新载体;积极申办院士(科学家、专家)工作站(室),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规模以上工业类国有企业2017年实现研发准备金制度全覆盖,2018年实现研发机构全覆盖。
(十六)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建立健全市属国企知识产权研发、申请、运用、奖励和保护管理体系;鼓励企业设立专利孵化器,依托创新载体、重点技术、主导产品开展研发创新,积极将科研、设计、开发、生产经营中形成的创新成果升级为知识产权,加快转化运用形成产业化;鼓励企业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质押融资;支持企业参与知识产权国家标准认证和依法维护知识产权权益。
(十七)打造高端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加快推动深圳湾科技生态园、留仙洞创智云城、深圳国际低碳城等园区建设,打造成高层次人才的集聚高地、产学研用合作和成果转化的组织载体、创新驱动发展的枢纽型高端平台。着力抓好深圳湾创业广场、赛格创业汇、特建发城市梦工厂、特力珠宝时尚产业等“双创”平台优化升级,持续完善创新、创业、创投、创客服务链条。
六、加快创新驱动激励机制改革
(十八)有序开展管理层和核心骨干持股。全面推动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实施管理层和核心骨干持股;积极探索新业态、新兴成长及其他人力资本对企业核心竞争力具有重要影响的竞争性企业实施管理层和核心骨干持股;稳妥有序开展上市公司管理层和核心骨干、高层次科技人才持股。持股比例上限放宽至30%,建立所持股份的流转和退出机制。
(十九)丰富创新激励方式。支持市属国企采用股权形式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激励基金购股、项目跟投,现金形式的收益增值分享、中长期业绩奖金、岗位薪酬以及技术入股、优先购买股份等激励方式,充分激发创新活力。实施将创新奖励支出、研发项目带头人及核心骨干人员的薪酬在企业预算中单列,首批在创新创投类企业、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市场化程度较高的战略性新兴企业进行试点。提高研发团队及重要贡献人员分享科技成果转化转让净收益的比例,可至50%以上,具体由双方事先协商确定。
(二十)加快推动创新成果转化。优化完善创新成果转化机制,市属国企可以协议方式转让技术类无形资产,转让价格不低于第三方符合资质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转让信息应通过规定渠道公开发布,选择的受让方应有利于促进技术向产品转化,转让方案、评估结果应按产权关系逐级报直管企业备案。鼓励企业采用许可使用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许可使用费由企业协商确定。直管企业应建立后评估机制,跟踪已转让技术类无形资产的转化效果。试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作为上缴利润抵扣项,推动企业加快科技创新和科研成果应用。
(二十一)建立践行创新的容错机制。建立容错试错机制,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环境,对于符合国资国企改革创新发展方向、产业转型升级方向,履行了决策法定程序,实施创新过程中没有违法违规操作、没有利益输送、没有违反廉洁自律相关规定,虽然创新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并对企业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但经调查认定后,免予责任追究。
七、强化创新驱动绩效考核
(二十二)加大创新成效考核权重。完善市属国企开展创新与促进产业发展相结合的评价、考核体系,科学合理设置创新指标,提升创新成效考核权重。在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建立科技创新专项奖,奖励成效特别突出者;在企业领导任期考核中,加大创新工作考核力度。
(二十三)实行创新投入和产出分类考核。对市属国企科技研发、收购创新资源形成的无形资产摊销费(不含土地使用权)、前期尽职调查费、企业模式和业态创新转型相关费用、国家级创新平台建设和行业标准制定等投入,经认定后,符合规定的可量化创新投入费用,在企业业绩考核中视同于利润。
八、广泛开展国际国内创新交流合作
(二十四)构建市属国企创新合作机制。加强市属国企创新资源共享,打造联合研发、协同创新、共同发展新格局。构建市属国企创新成果展示交流信息化平台,积极对接其他高端平台,促进对外创新交流与合作。鼓励引进科研团队、科研人员带着项目(课题)开展研发合作。支持对接国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和跨所有制先进企业,构建产学研用战略合作联盟。
(二十五)支持打造创新论坛和新型智库。鼓励行业优势企业主办、承办具有国内外影响力的行业创新论坛,促进高端人才引进和创新成果应用,推动产业创新升级。支持深圳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城市交通规划研究中心、建科院、建总院等升级成新型高端国企智库。鼓励市属国企积极参与制定国家相关行业法规和规划、政策和标准,争取成为国家、省市重大创新项目实验点。
(二十六)鼓励企业“走出去”创新发展。支持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金融物流、高新技术和房地产领域等优势企业,结合产业创新、产能输出、品牌建设等战略需要,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倡议实施,主动对接国外先进企业、科研机构和知名高校,建立高层次、常态化交流与合作机制。支持市属国企积极引进海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担任企业技术创新项目负责人、创新项目运营负责人,实施聘期管理、市场化薪酬和相应工作生活条件予以激励。支持优势企业设立海外研发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加快境外战略布局。
九、强化创新型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七)凝聚一批创新型高端人才。推动市属国企构建行业、产业、科技研发等创新型高端人才库,开展常态化交流合作。支持企业设立高端特聘职位,引进聚集一批企业家、行(产)业高端人才、科技带头人、项目创新骨干等到企业任(兼)职,实施聘期管理和协议工资,相应完善评价考核机制。对企业新招录的高层次人才和硕士以上学历人才,其薪酬不纳入企业当年和次年的薪酬总额。
(二十八)加强企业创新型人才培养。支持市属国企创办特色职业学院,加快培养企业急需的技能人才。鼓励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建立常态化人才双向交流、双向培养工作机制,企业科研骨干人员可带薪深造、带课题深造。支持企业建立创新项目竞聘机制,充分发现和使用创新型人才。鼓励企业盘活闲置资源,事前商定资源利用、利益分享模式,支持员工内部创新创业,成就一批创新创业人才。支持企业将有关资源向创新人才(项目)倾斜,提升创新型人才的创造力。
(二十九)本措施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三十)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省、市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或另有规定的,予以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