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目标
(一)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本部门、各工作岗位正确有效实施;
(二)依法行政、照章办事,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公正、廉洁、高效;
(三)各种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四)依法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本部门行政执法的监督。
二、执法职责和责任单位
依法综合监督管理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综合监督管理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管理全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依法参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依法对其他违反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主要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5.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6.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7.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8.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
9.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10.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1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1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1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1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15.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责任单位:桃源街道安监执法中队
三、各级主体责任
(一)中队长(安监科负责人)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2.落实本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
(二)行政执法人员
1.在规定的职能范围和区域内,根据领导安排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2.对日常监管及承办的违法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岗位职责要求
(一)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义务。
(二)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三)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执法机关开展执法活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四)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五)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无故或者借故拖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履行职责的法定时间和本规定限定的期限;
2.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泄露国家秘密;
3.索贿受贿,以权谋私;
4.涂改、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记录或者证据;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6.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7.向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或者其他有关人员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8.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9.有弄虚作假、徇私枉法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五、街道安监科应每半年组织本单位梳理行政执法执法岗位人员调整情况,并相应修改行政执法岗位责任表。
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