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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深圳市南山区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5007543171U/2024-00088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南山区卫生健康局 成文日期: 2024-06-11
名称: 深圳市南山区卫生健康局关于深圳瓷熙门诊部《催告书》送达公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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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卫生健康局关于深圳瓷熙门诊部《催告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4-06-11  浏览次数:-

深圳瓷熙门诊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PWREXR):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存在:1.2023年9月8日为廖某某等17位患者和2023年9月9日为黄某某等10位患者开展玻尿酸注射(水光针)治疗后,未将医疗器械的名称、关键性技术参数等信息以及与使用质量安全密切相关的必要信息记载到上述27位患者的病历等相关记录中;2.2023年9月8日为廖某某等17位患者和2023年9月9日为黄某某等10位患者开展玻尿酸注射(水光针)治疗时,未及时向上述27位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具体说明植入性医疗器械的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3.2023年9月8日为包某某等3位患者和2023年9月9日为刘某某等4位患者开展玻尿酸注射(水光针)治疗后,未按照《深圳市南山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做好区医疗服务监管平台接入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将上述7位患者的医疗服务信息录入、上传至市卫生健康信息化平台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条第(三)项、《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一百三十条第(八)项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版)》序号16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序号27、《<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序号8,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深南卫医罚[2023]64号),决定予以你单位1.50000元罚款;2.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3.10000元罚款,合并警告并处7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南卫医罚[2023]64号)已于2023年11月29日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账户(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账户名称:深圳市南山区财政局,账号:75236618312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催告书》(深南卫医催[2024]052101号),催告内容如下:

  1.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款70000元、加处罚款70000元缴至指定账户(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账户名称:深圳市南山区财政局,账号:752366183125)。如你单位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留仙大道1298号110室进行陈述、申辩。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催告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联系电话:0755-26411328,联系人:刘莹,张伟涛。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留仙大道1298号110室。

  深圳市南山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