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市政府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办医的各项扶持政策,支持社会办医有效增加服务供给,满足市民多层次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根据《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办医财政扶持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深卫计发〔2017〕51号)《市卫生健康委 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办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补贴事权与财权的补充通知》(深卫健医政〔2020〕4号)《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办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补贴实施(试行)的通知》(深卫健发〔2021〕4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南山区社会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补贴发放实施细则:
一、补贴对象和范围
(一)补贴对象:凡纳入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协议管理,为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参保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且由我区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可享受南山区基本医疗服务补贴。
(二)补贴范围:根据《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转发社会办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量的通知》,结合《南山区社会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补贴发放方案》(深南卫健发(2021)115号)明确补贴范围为2021年1月1日起纳入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急诊及住院服务(数据以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南山分局提供为准)。原则上于每个申领年度拨付完成上一年度基本医疗服务补贴发放,如遇特殊情况除外。
二、补贴核算方式
补贴的核算方法: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补贴总额=基本医疗服务补贴x质量系数x满意度系数x附加系数。
(一)基本医疗服务补贴
基本医疗服务补贴以基本医疗服务量为基础,包括门急诊服务量和住院服务量,其中,门急诊服务量按照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门急诊人次计算,住院服务量按照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出院病人床日数计算(下同)。
基本医疗服务量以医疗保障部门提供的核定数据为准。
基本医疗服务补贴标准为:
三级医院:门急诊20元/人次、住院60元/床日。
二级医院:门急诊25元/人次、住院50元/床日。
一级医院:门急诊30元/人次、住院40元/床日。
其他医疗机构:门急诊40元/人次。
无级别和未定级医院以及提供住院服务的其他医疗机构参照一级医院标准补贴。
(二)质量系数。
为体现奖优罚劣、优绩优补,根据深圳市南山区卫生健康局年度医疗质量评估结果,分档确定质量系数(详见附件1)。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满一年的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评估结果按C档处理,系数为0.9;有特殊情形经深圳市南山区卫生健康局同意不参加医疗质量评估的医疗机构,按最近年度评估结果定档;未按规定参加或者未经深圳市南山区卫生健康局同意不参加医疗质量评估的医疗机构,按E档处理,系数为0;深圳市南山区卫生健康局暂未纳入医疗质量评估的其他医疗机构,按B档处理,系数为1.0。
(三)满意度系数。
根据深圳市南山区卫生健康局年度满意度监测评价结果,分档确定满意度系数(详见附件2)。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满一年的医疗机构,满意度等级按3档处理,系数为0.9;有特殊情形经深圳市南山区卫生健康局同意不参加满意度监测评价的医疗机构,按最近年度监测评价结果定档;未按规定参加或未经深圳市南山区卫生健康局同意不参加满意度监测评价的医疗机构,或有提供虚假信息行为的医疗机构,按5档处理,系数为0;深圳市南山区卫生健康局暂未纳入满意度监测评价的其他医疗机构,按2档处理,系数为1.0。
若当年深圳市南山区卫生健康局将满意度监测评价结果纳入医疗质量评估系统,则只计入质量系数,不再另计满意度系数。
(四)附加系数。
落实对专科医疗机构倾斜的政策要求,康复、精神、儿科专科医疗机构和中医医疗机构分别按基本补贴标准的1.1倍、1.2倍、1.3倍、1.2倍计算。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基本医疗服务补贴。
1.未按要求接入南山区民营医疗机构监管平台的。
2.未向南山区民营医疗机构监管平台上传诊疗信息或者上传信息作假的。
3.未上报“卫生资源和医疗服务统计报表”的。
4.上报“卫生资源和医疗服务统计报表”数据作假的。
5.未在深圳市南山区卫生健康局要求的期限内申请基本医疗服务补贴的。
6.医疗机构主体资格注销且无继受主体的。
7.因以虚假诊断、夸大病情或者疗效等方式,欺骗、诱使患者接受医疗服务,被追究刑事或者行政责任的。
8.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或行政责任的。
三、补贴用途
基本医疗服务补贴具有特定用途,重点用于单位提高医疗服务能力、改善就医环境和单位整体技术水平提升等方面;不得用于缴纳各种罚款、赞助和捐赠支出,不得用于缴纳各种税金、股东分红、投资入股和金融理财等方面。
四、补贴申领方法
(一)公告发布:
深圳市南山区卫生健康局于每个申领年度7月31日前将发放补贴具体机构名单及其基本医疗服务量公示于官网及南山区民营医疗机构监管平台,供各机构自行查阅。
(二)具体申领时间:
每个申领年度8月1日至8月31日(如遇特殊情况将以区卫健局官网公示为准)。
(三)申领材料(以下材料缺一不可,均需加盖公章):
1.《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提供申领年度签订协议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中医诊所备案证》、《诊所备案证》(按医疗机构类型选择提供);
3.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单位财务报表和业务量报表(每个申领年度提供上一年度报表);
4.医疗机构地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提供申领年度在内的有效证明材料);
5.医疗机构资金使用的规章制度(机构自行制定);
6.三方资金监管协议(申领年度内有效);
7.基本医疗服务补贴发收款收据(由银行提供)。
(四)申领途径:
申领材料的彩色扫描电子版(PDF)需打包上传至南山区民营医疗机构监管平台。区卫健局将于10个工作日内对申领材料进行审核并反馈机构结果凭证。
(五)首次申领:
医疗机构首次申领需开立账户及签订三方资金监管协议。基本医疗服务补贴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符合申领条件的医疗机构须携带以上1—6项材料及平台反馈结果凭证到指定银行(经公开遴选中选银行)在南山区的任意网点开立资金监管账户;医疗机构在开立资金监管账户时,须现场签订资金监管协议(模板详见附件3,监管协议条款如有变动,以经深圳市南山区卫生健康局同意、银行对外提供的变动后的版本为准)。银行需按照监管协议履行相应职责,主动配合完成补贴拨付相关工作,为医疗机构提供拨款所需材料,于每个申领年度8月31日前送至深圳市南山区卫生健康局。
五、有关要求
(一)深圳市南山区卫生健康局与社会办医疗机构签订资金监管协议,负责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资质进行审查,定期开展全区社会办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评估检查,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二)深圳市南山区财政局负责做好基本医疗补贴资金的保障工作,会同深圳市南山区卫生健康局做好基本医疗补贴的监督检查;
(三)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南山分局负责统计及核准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服务量,对此项数据进行解释,并于每个申领年度6月30日前将上个申领年度基本医疗服务量及相关医保定点机构违法违规情况通报深圳市南山区卫生健康局。
(四)符合申领条件的医疗机构须在每个申领年度的通知截止日期前按要求申领补贴,逾期未申领的,视为放弃申领当年度该项补贴。社会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的规章制度。对提供虚假资料及隐瞒实情,骗取或冒领财政补助资金的,取消其申领资格,五年内不得申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已拨付的财政补贴,由深圳市南山区卫生健康局及深圳市南山区财政局予以追缴(包含已领取的补贴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并在深圳市南山区卫生健康局网站予以通报,将医疗机构信用评价情况纳入深圳市社会信用体系。
(五)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11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深圳市南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