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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0000-02-2019-107336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南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成文日期: 2019-05-20
名称: 深圳市南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内部审核和管理制度
文号: 发布日期: 2019-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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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内部审核和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19-05-20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文化市场执法公示机制,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推进全局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优化执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局文化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执法机关对拟主动对外公开执法信息的审核。

  第三条 执法信息公开审核制度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对应 当主动公开的执法信息内容,在公开前进行预先审核的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审核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高效、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 事前公开的内容包括以下:

  (一)执法主体名称、执法机构设置、单位职能、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和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等;

  (二)实施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

  (三)行政执法流程及执法程序;

  (四)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投诉举报的方式、受理条件等;

  (五)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当事前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六条 事中公开的内容包括以下:

  (一)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规范着装,出示执法证件和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二)应当制作服务指南,公布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信息;

  (三)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当事中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七条 事后公开的内容包括以下:

  (一)作出的行政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

  (二)上年度作出的行政执法数据和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数据;

  (三)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当事后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八条 事前公开、事后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时限,自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公开时,应当隐去下列信息:

  (一)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自然人名字;

  (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通讯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三)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隐去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行政执法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系列案件调查处理的;

  (五)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案件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主体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信息除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统一平台公布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发布公告;

  (二)办公场所设置的公示栏;

  (三)办公场所放置的宣传册;

  (四)其他方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监督的方式。

  第十二条 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由我局执法一、二、三科提供,法制案审科对公示内容进行认真校对和审核,经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审定后方可公示。

  第十三条 由局办指定2名工作人员负责对公示的内容进行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四条  法制案审科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一)执法信息是否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

  (二)执法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三)执法信息的公开形式、公开时限是否符合要求;

  (四)执法信息的内容是否准确、用语是否规范;

  (五)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五条  法制案审科对公开的执法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更新。

  因执法职能、执法依据、执法程序、行政执法人员岗位调整等原因引起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发生变化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后的信息重新公布。

  第十六条 法制案审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执法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十七条 应当定期向社会征集对执法信息公开的意见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完善信息公开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八条 本局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九条 本局对执法机构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追究负责人、承办人责任。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2019年5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