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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深圳市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5007542160G/2022-00206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2-11-01
名称: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山区人才住房补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深南府办规〔2022〕1 号 发布日期: 2022-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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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山区人才住房补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1-01  浏览次数:-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南山区人才住房补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11 月 1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公共住房货币保障机制,贯彻落实人才发展战略,按照《南山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公共住房有关政策,结合南山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设立南山区人才住房补租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人才安居工作,面向辖区内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机构)和人才。

  第三条  区公共住房分配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是本专项资金的领导、统筹、协调机构,区住房建设局是本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区住房建设局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编制年度专项资金计划;区财政局结合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和经济发展目标,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意见,纳入区年度预算草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科学、合理的分配。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区住房建设局职责:

  (一)统筹专项资金管理及分配工作;

  (二)统一受理申报对象提出的专项资金申请,对资料完整性进行初审;

  (三)组织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核查。

  第七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职责:

  (一)负责拟定各自主管行业的准入和评定规则;

  (二)负责审核申报对象所提交的资料是否符合标准。

  第八条  区统计局负责对申报对象相关数据进行核对。

  第三章 规则制定

  第九条  区住房建设局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当年度专项资金分配管理规则的制定或修订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拟定各自主管行业类别的准入和评定规则。

  第十条  区人才工作局拟定高层次人才安居的准入和评定规则。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分配管理规则原则上按年度制定或修订,由区住房建设局汇总各部门意见,报请区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四章 主要流程

  第十二条  区住房建设局适时发布专项资金申请通告,公布申报条件、申报方式、申报材料等事项。

  第十三条  申报对象依通告要求提交申请,诚信申报。

  第十四条  申报对象提交的申报材料,由区住房建设局统一受理,初审申报材料是否完整;初审通过后,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标准。

  第十五条  区住房建设局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分配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形成拟分配企业名录,拟定分配额度,报区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六条  对因政策因素导致暂无法申报专项资金的申报对象,行业主管部门可依申请提出意见,报区住房建设局提请区领导小组研究。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申报对象应配合区住房建设局或其授权机构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监督,并按要求提供资料。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诚信申报,申报对象应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发放至单位的,单位不得将专项资金挪作他用,应按规定发放至个人或用于租赁本市市场房源供符合条件的人才居住,同时保留好相关凭证。

  第二十条  发现申报对象存在虚报瞒报有关信息或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拒不整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取消住房补租资格及收回涉及资金,同时依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且未来3年内不再受理违规单位以及违规个人的人才安居申请。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尚未涵盖,但行业主管部门认为应当给予专项资金支持的事项,由对应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住房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