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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0000-02-2012-041880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南山区委(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2-03-17
名称: 关于印发《南山区科级干部任免工作规定》
文号: 发布日期: 2012-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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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山区科级干部任免工作规定》

发布日期:2012-03-17  浏览次数:-

  各基层党(工)委,区直处以上单位,驻区职能单位:

  《南山区科级干部任免工作规定》业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南山区委办公室

                                                                                                                                    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6月13日

   

  

  南山区科级干部任免工作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科级干部的任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区科级干部的任免,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局负责统筹、指导全区科级干部的任免工作。

   

                                                                                                          二、任免权限

  第三条 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党群(含党政合署办公,下同)、人大、政协、审判、检察机关正科级领导职务,由区委组织部考察任免,报区委书记审批后发文;

  区政府机关正科级领导职务,由区人力资源局考察任免,报区长审批后发文。

  第四条 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直机关副科级领导职务、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及其他科级非领导职务,由各用人单位考察任免,实行任前备案制度:

  (一)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党群、人大、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副科级领导职务、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及其他科级非领导职务任前报区委组织部备案,经区委组织部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发文;

  (二)区政府机关副科级领导职务、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及其他科级非领导职务任前报区人力资源局备案,经区人力资源局分管区领导审批后发文。

  第五条 涉及跨单位交流任免的科级干部,由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局考察任免;各单位内设部门之间平级交流的科级干部,实行备案制。

   

  三、任免程序

  第六条 科级干部的任免,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干部选拔任用民主推荐工作的意见》、《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考察工作实施细则》的要求执行,其中提拔担任科级职务(含提级任用和由非领导职务转任同级领导职务的)须经过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征求意见、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和公示等程序。

  第七条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同一职位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根据推荐方式的不同,民主推荐按定向推荐或非定向推荐进行。定向推荐是明确具体职位的推荐,非定向推荐是不明确具体拟任职务,只提出任职级别要求的推荐。

  第八条 正科级领导职务的民主推荐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局组织,其他科级职务的民主推荐由各用人单位组织。

  第九条 民主推荐严格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或职级、任职条件、任职资格、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

  (二)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

  第十条 会议投票推荐的参会范围一般不小于所在单位中层正职以上干部、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拟任职部门的工作人员;本单位干部人数不足30人的,由全体干部参加。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一般为所在单位的中层正职以上干部、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拟任职部门的工作人员。参加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的实际人数须分别超过应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二和五分之四方能进行。

  第十一条 民主推荐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推荐票在会上发放后,应给予参加推荐的人员足够的时间酝酿、思考和填写推荐票,保证会场环境宽松,并允许离开会场填票,但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投票。未到会者,不能委托投票。

  第十二条 民主推荐应事先印制推荐票、干部名册、计票表格,准备票箱,落实有关会务工作。列入干部名册的人员,一般应当符合拟任职位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 会议投票推荐得票未超过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第二次会议投票推荐。列入第二次会议投票推荐的初步人选名单,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结构需要,从得票靠前的人选中,按不低于选拔名额1:2的比例(拟选拔2名以上的按不低于1:1.5的比例)确定,推荐票上的初步人选名单按姓氏笔画排列,投票推荐前,一般应由初步人选分别进行自我介绍和述职述廉。参加第二次会议投票推荐的人数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方能进行。

  第十四条 民主推荐完成后,按照任免权限由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局或各单位领导班子确定考察对象。

  第十五条 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将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一般得票数超过三分之一者方可列为考察对象,得票数少者,一般不列为考察对象;得票数相近者,需参考平时掌握的其它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后再确定其是否可以列为考察对象。对将不是得票数多者列为考察对象的,须做出专门的说明。经第二次会议推荐后未能确定考察对象而空缺的职位,一年内不得在该单位启动该职位的推荐程序。

  第十六条 一个人同时被推荐为两个职位人选的,两种票应加权计算。

  第十七条 考察对象应当多于或等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十八条 确定考察对象后,按任免权限分别由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局或各单位组织考察。

  第十九条 考察组人数不少于2人,成员要求公道正派,有一定的政策水平、综合分析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熟悉干部工作。

  第二十条 考察前须在推荐的范围内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考察对象、考察时间、考察组成员、举报电话以及其他有关事项。考察公告通过张贴、会议宣布等形式公布。

  第二十一条 考察需进行民主测评和个别谈话,民主测评参加人员范围不小于民主推荐范围。还可采取发放征求意见表、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拟任人员征求区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意见。

  第二十三条 考察结束后,考察组应全面分析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和个别谈话等情况,力求客观、准确地把握考察对象的综合素质和德才表现,在此基础上形成考察材料。考察材料一般应包括:

  (一)政治思想、工作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情况,主要特长和获奖情况等;

  (二)主要缺点或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年度考核和培训情况;

  (四)考察意见。

  考察材料应由考察组全体成员签名。

  第二十四条 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局或各单位领导班子按任免权限分别研究干部任免事项,集体讨论时必须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

  第二十五条 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干部任免事项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干部任免部门负责人汇报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征求意见情况和任免理由等;

  (二)与会成员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征得半数以上成员同意。

  第二十六条 在各单位对拟任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拟任人选,经分管区领导签字同意后,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七条 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局对各单位呈报的拟任免材料进行审核,呈报材料不齐或任免程序不符要求以及超职数的不予受理。对于受理任免备案的材料一般需在5个工作日之内就是否符合任职条件给予明确。

   

  四、任职基本要求

  第二十八条 科级干部的任职,应在各单位科级干部总职数范围内进行。

  第二十九条 科级干部的任职资格,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省、市其它有关干部任免规定的基本要求。

  第三十条 各街道党(工)委、区直机关科级干部的任职,除满足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外,还需具备如下条件:

  (一)提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需具备大学本科或以上文化程度,应当担任副科级职务两年以上;

  (二)提任正科级非领导职务,需具备大专或以上文化程度,应当担任副科级职务三年以上;

  (三)提任副科级职务,需具备大专或以上文化程度,应当试用期满后担任科员级职务三年以上。

   

  五、竞争性选拔

  第三十一条 为进一步探索选人用人机制,加大竞争性选拔干部力度,各单位有空缺科级领导职位时,鼓励实行竞争上岗、差额选拔,年度内采取竞争上岗、差额选拔方式任职的比例应不低于三分之一。竞争性选拔方案须事前报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局同意。

  第三十二条  新录用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及录用时具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含军队转业干部)的人员任科员后可以直接参加副科级领导职务的竞争上岗。

  第三十三条 通过竞争上岗方式选拔科级领导干部,任职年限要求可酌情放宽。

  第三十四条 差额选拔应包括差额提名、差额推荐、差额考察、差额酝酿、差额票决等环节。

  第三十五条 竞争性选拔和破格提拔的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六、呈报材料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报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局考察任免的材料包括:

  (一)有拟任人选的,须提供分管区领导签字同意的拟任免请示、干部任免审批表(一式两份)、单位领导班子会议纪要和讨论记录、现实表现材料、拟提拔任职干部现级职务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及其它相关材料。

  (二)无拟任人选的,须提供分管区领导签字同意的拟任职请示,明确拟任岗位和任职要求。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报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局备案的任免材料包括:分管区领导签字同意的拟任免请示、干部任免审批表(一式两份)、单位领导班子会议纪要和讨论纪录、民主推荐测评汇总表、干部考察材料(一式两份)、拟提拔任职干部现级职务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及其它相关材料。

  第三十八条  属新成立部门或新增加职数的,还需提供编制部门关于职数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科级干部的任免工作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认真保管干部任免程序各环节的有关材料,形成专门的文书档案。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局将定期对各单位的任免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七、附则

  第四十条 区属企、事业单位相当于科级干部的任免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进一步规范科级干部任免工作的暂行规定》(深南办[2006]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