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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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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深圳市南山区审计局 成文日期: 2016-06-21
名称: 预算管理政策解读:预算法框架内容
文号: 发布日期: 2016-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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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管理政策解读:预算法框架内容

发布日期:2016-06-21  浏览次数:294

  第一章 总则(第1-19条)

  立法宗旨

  适用范围

  四本预算定义

  预算原则

  预决算公开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预算年度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第20—26条)

  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

  人大进行初步审查

  政府职权

  财政部门职权

  部门及单位职权

  第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第27—30条)

  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构成

  中央与对方预算收支划分

  规范上下级政府预算资金使用

  第四章 预算编制(第31—42条)

  预算编制总体要求

  预算编制依据

  中央政府债务管理规定

  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规定

  财政转移支付编制方法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设置

  结转结余资金规定

  第五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第43—52条)

  预算审查和批准职责

  人大初步审查规定

  县乡人大听取基层意见规定

  人大预算审查八项重点内容

  审查结果报告四项内容

  政府预算备案规定

  预算批复、财政转移支付下达时间规定

  第六章 预算执行(第53—66条)

  预算执行主体规定

  预算授权支出规定

  政府全部收入上缴国库规定

  预算支出资金拨付规定

  国库设立与管理规定

  预算超收和短收处理规定

  第七章 预算调整(第67—73条)

  预算调整的四种情况

  人大常委会对预算调整方案审查批准规定

  第八章 决算(第74—82条)

  决算草案编制要求

  决算草案初步审查规定

  人大常委会审查决算十二项重点内容

  决算批复时间要求

  第九章 监督(第83—91条)

  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

  政府监督

  财政监督

  审计监督

  政府部门监督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监督

  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92—96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人员各种违反预算法行为的行政责任、行政处分、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第97—101条)

  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规定,国务院制定实施条例,民族自治地方预算管理,审计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地方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