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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深圳市南山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50075434469/2022-00007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南山区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2-01-29
名称: 深圳市南山区司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制度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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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司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2-01-29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结合深圳市南山区司法局(以下简称“南山区司法局”)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南山区司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执法人员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行政执法行为整个过程进行记录并归档,以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四条  各执法科室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并严格管理音像记录设备,并加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

  南山区司法局应当明确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范围,并编制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清单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文字记录

  第五条 文字记录,包括按照行政执法行为的种类、程序等规范制作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行政执法决定书、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第六条  执法人员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全面的原则,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文字记录。

  第七条  依职权启动执法程序的,案件来源和立案情况应当记录。

  依申请启动执法程序的,申请、补正、受理的情况应当记录。

  第八条  行政执法的调查取证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及出示证件的情况;

  (二)询问情况;

  (三)现场检查(勘验)的情况;

  (四)调取书证、物证及其他证据的情况;

  (五)抽样取证的情况;

  (六)检验、检测、检疫、技术鉴定的情况;

  (七)证据保全的情况;

  (八)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九)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权利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情况;

  (十)听证会的情况;

  (十一)专家评审的情况;

  (十二)应当记录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  行政执法的审查决定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承办人的处理意见以及相关事实、证据、法律依据、相关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

  (二)承办机构审核的情况;

  (三)法制审核的情况;

  (四)集体讨论的情况;

  (五)审批决定意见。

  第十条  行政执法的送达执行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送达的情况;

  (二)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情况。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案件的结案归档情况应当记录。

  第三章 音像记录

  第十二条  音像记录,包括利用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对现场执法活动进行录音、录像等方式的同步记录。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应当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行政强制、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过程无间断音像记录。

  第十四条  音像记录应当重点摄录下列内容:

  (一)执法现场环境;

  (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证明违法行为的证据;

  (四)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

  (五)执法人员现场制作、送达法律文书的情况;

  (六)应当记录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音像记录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现场执法活动的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和音像记录的摄录重点等进行语音说明,并告知当事人及其他现场有关人员正在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六条  需要对现场执法活动进行全程无间断记录的,音像记录应当自到达执法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离开执法现场时结束。

  第十七条  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损坏或者电量不足、存储空间不足、天气情况恶劣、现场有关人员阻挠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止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各执法科室的负责人或分管局领导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八条  当事人及其他现场有关人员对行政执法进行拍照、录音、录像,不妨碍执法活动的,执法人员不得限制,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九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按照要求将信息储存至行政执法信息平台或者本单位指定的存储器,不得自行保管。

  确实无法及时储存至行政执法信息平台或者本单位指定的存储器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4小时内予以储存。

  第二十条  执法人员不得剪接、删改原始音像记录,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布音像记录。

  当事人及其他现场有关人员对行政执法拍照、录音、录像等资料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音像记录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四章 记录资料及执法设备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执法科室负责本科室全过程记录资料的管理,应当自行明确专门人员负责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资料的使用、归档、保存以及现场执法记录设备的存放、维护、保养、登记、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执法科室应当定期对执法记录设备状况进行抽检,对记录的案卷、影像资料进行回放检查,并建立检查台账,载明执法记录设备使用人员、交接时间、记录内容等有关信息。执法记录设备为执法办案、日常检查、重大执法活动等工作专用,严禁摄录任何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或借阅音像记录资料。因工作需要查阅的,应当经各执法科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并由保管人对查阅人、查阅事由、查阅时间等情况进行登记。

  第二十四条  文字记录整理归档后,其保存期限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执行。音像记录需要作为证据复制使用时,应当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制作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信息,并将其复制为光盘后附卷,长期保存。其他音像记录的保存期限,以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清单为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及全过程记录的保管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未进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未按照规定维护现场执法记录设备,致使音像记录损毁或者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照规定储存音像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故意毁损或者剪接、删改原始音像记录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布音像记录的。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及其他现场有关人员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阻挠执法人员进行音像记录,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