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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李金皓、余康飞、许飞、刘源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2】310号至313号)已办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
本委对深南劳人仲案【2022】310号案件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20日期间工资人民币2071元;
二、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2日至2021年12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三、驳回申请人本案的其他仲裁请求。
对深南劳人仲案【2022】311号案件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20日期间工资人民币5333.33元;
二、驳回申请人本案的其他仲裁请求。
对深南劳人仲案【2022】312号案件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20日期间工资人民币2735.63元;
二、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在2021年10月12日至2021年12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三、驳回申请人本案的其他仲裁请求。
对深南劳人仲案【2022】313号案件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20日期间工资人民币1952元;
二、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在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2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三、驳回申请人本案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公告已于2022年6月22日张贴于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前海路丽湾商务公寓A栋2层127-202号。你可到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12017号南山劳动大厦4楼领取仲裁裁决书(联系人:郑小姐,电话:0755-26562292)。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张贴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深南劳人仲案【2022】310号、312至313号案件仲裁裁决均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上述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深南劳人仲案【2022】311号案件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如你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