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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曾庆绪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1]7111号)已办结。因你无法联系,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17910.44元;
二、准许申请人当庭撤回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代通知金17000元的请求。
本公告已于2022年5月17日张贴于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南园社区南山大道1039号南园工业园二期宿舍楼(希尔顿花园酒店)301。你可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劳动大厦四楼领取仲裁裁决书(联系人:郑小姐,电话:0755-26562292)。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张贴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如你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