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月石剧本推理馆(第二被申请人):
本委受理陆骏翎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1]7299号)已办结。因你无法联系,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3月18日至2021年12月22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33075.71元;
二、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2月22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人民币6006.90元;
三、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2月18日至2021年12月22日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人民币2068.97元;
四、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4824.91元;
五、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3563.53元;
六、准许申请人撤回请求第一被申请人补缴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社会保险;
七、驳回申请人本案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公告已于2022年5月11日张贴于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大浪社区前进一路92号玖悦雅轩17L。你可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劳动大厦四楼领取仲裁裁决书(联系人:郑小姐,电话:0755-26562292)。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张贴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上述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