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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50075449597/2022-00158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2-02-16
名称: 深南劳人仲案[2021]6111号及6996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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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南劳人仲案[2021]6111号及6996号

发布日期:2022-02-16  浏览次数:-

深圳市卓能健身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黄小红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1]6111号)、你诉黄小红的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1]6996号)均已办结。因你无法联系,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

  本委对深南劳人仲案[2021]6111号仲裁裁决如下:

  一、确认双方自2018年8月27日至2021年11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9月1日至11月1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人民币3013.3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53765.9元;

  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1月11日期间的年休假工资人民币19248.48元;

  五、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

  本委对深南劳人仲案[2021]6996号仲裁裁决如下:

  驳回被申请人的反仲裁请求。

  本公告已于2022年2月16日张贴于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华侨城深南大道9002号锦绣花园会所。你可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劳动大厦四楼领取仲裁裁决书(联系人:郑小姐,电话:0755-26562292)。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张贴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仲裁裁决均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上述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