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叶何华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黄曾利、马雯、郑雅茵、马冬灵、魏世龙、林清敏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1]5198号至5199号、5259号至5262号)已办结。因你无法联系,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仲裁裁决如下:
本委对深南劳人仲案[2021]5198号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黄曾利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10月13日期间的工资差额人民币5908.3元;
二、被申请人为申请人黄曾利出具离职证明;
三、驳回申请人黄曾利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委对深南劳人仲案[2021]5199号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马雯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0月13日期间的工资差额人民币17680元;
二、被申请人为申请人马雯出具离职证明;
三、驳回申请人马雯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委对深南劳人仲案[2021]5259号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中请人郑雅茵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10月15日期间的工资差额人民币21746.5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郑雅茵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7560元。
本委对深南劳人仲案[2021]5260号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马冬灵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0月15日期间的工资差额人民币21460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马冬灵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3780元。
本委对深南劳人仲案[2021]5261号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魏世龙2021年6月11日至2021年10月15日期间的工资差额人民币13776.7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魏世龙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600元。
本委对深南劳人仲案[2021]5262号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林清敏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10月15日期间的工资差额人民币21850.2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林清敏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7560元。
本公告已于2022年1月25日张贴于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大新社区桃园路122号前海金岸大厦114C-301。你可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劳动大厦四楼领取仲裁裁决书(联系人:郑小姐,电话:0755-26562292)。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张贴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深南劳人仲案[2021]5198号至5199号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上述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深南劳人仲案[2021]5259号至5262号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如你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