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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谢明金、王雅曼、晏雪琴、岑锦华、魏巧巧、张震宇、韩美玲、王芳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1]5044号至5051号)已办结。因你无法联系,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
本委对深南劳人仲案[2021]5044号至5051号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8名申请人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0月8日期间的工资合计233624.45元;
二、被申请人退还5050号申请人学习卡押金20000元。
本公告已于2021年12月17日张贴于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深圳湾社区岸湾六街6号鸿威海怡湾畔花园B-108。你可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劳动大厦四楼领取仲裁裁决书(联系人:郑小姐,电话:0755-26562292)。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张贴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深南劳人仲案[2021]5044、5045、5047、5049号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如你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深南劳人仲案[2021]5046、5048、5050、5051号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上述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