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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王芳、陈向前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1]1982号至1983号)已办结。因你无法联系,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决定书(深南劳人仲定[2021]1115号)。
深南劳人仲案[[2021]1982号至1983号仲裁裁决书正文第4页第6行“6435”及第9行“6436”,因存在文字错误,故,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本委仲裁决定如下:
深南劳人仲案[2021]1982号至1983号仲裁裁决书正文第4页第6行“6435”补正为“1982”及第9行“6436”补正为“1983”。
本公告已于2021年10月20日张贴于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南海大道1079号花园城数码大厦202。你可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劳动大厦四楼领取仲裁决定书(联系人:姚小姐,电话:0755-26562292)。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张贴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仲裁决定是原深南劳人仲案[2021]1982号至1983号案件仲裁裁决书的组成部分。如你不服深南劳人仲案[2021]1983号裁决,可自仲裁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如你不服深南劳人仲案[2021]1982号裁决,如你有证据证明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仲裁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