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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阳建辉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0]7118号)已办结。因你无法联系,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76500元;
二、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68000元;
三、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17000元;
四、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7月14日至2020年1月14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51000元;
五、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7月14日至2019年8月23日期间的护理费人民币9082.08元;
六、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费人民币300元;
七、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
八、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7月14日至2019年7月24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人民币550元;
九、驳回申请人本案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公告已于2021年10月18日张贴于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新围社区留仙洞华园工业区B栋厂房一层。你可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劳动大厦四楼领取仲裁裁决书(联系人:姚小姐,电话:0755-26562292)。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张贴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上述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