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光影(北京)图像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被申请人一):
本委受理曾维继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1]358号)已办结。因你无法联系,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30000元、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30000元及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15000元;
二、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22500元;
三、被申请人二承担被申请人一的上述支付义务;
四、准许申请人撤回要求被申请人一支付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1月18日期间工资的申诉请求。
本公告已于2021年7月8日张贴于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粤兴二道6号武汉大学深圳产学研大楼B209号。你可到深圳市南山区红花园89号(南山劳动大厦南停车场东侧)领取仲裁裁决书(联系人:郑小姐,电话:0755-26562292)。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张贴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上述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