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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张光浩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1]543号)已办结。因你无法联系,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9月28日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1752.3元;
二、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6月15日至2020年9月28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9552.3元;
三、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762.5元。
本公告已于2021年7月1日张贴于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粤兴二道6号武汉大学深圳产学研大楼B座703。你可到深圳市南山区红花园89号(南山劳动大厦南停车场东侧)领取仲裁裁决书(联系人:郑小姐,电话:0755-26562292)。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张贴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如你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