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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李抗、张强、全彦飞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1]590号至592号)已办结。因你无法联系,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本委对深南劳人仲案[2021]590号至592号案件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590号案件申请人李抗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的工资31067.65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591号案件申请人张强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的工资46558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592号案件申请人全彦飞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2月19日期间的工资30890.63元;
四、驳回592号案件申请人的其它仲裁请求。
本公告已于2021年6月10日张贴于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科技路11号伟杰大厦305。你可到深圳市南山区红花园89号(南山劳动大厦南停车场东侧)领取仲裁裁决书(联系人:叶先生,电话:0755-26562292)。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张贴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上述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