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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刘伟城、徐龙、肖琦、刘素静、邓乐基、彭攀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0]6898号至6903号)已办结。因你无法联系,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
本委对深南劳人仲案[2020]6898号案件仲裁裁决如下:
一、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刘伟城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49189.94元;
二、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7318.64元。
本委对深南劳人仲案[2020]6899号案件仲裁裁决如下:
一、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徐龙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92533.44元;
二、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徐龙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7500元。
本委对深南劳人仲案[2020]6900号案件仲裁裁决如下:
一、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肖琦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23166.24元;
二、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肖琦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7454.12元。
本委对深南劳人仲案[2020]6901号案件仲裁裁决如下:
一、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刘素静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51285.45元;
二、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刘素静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0060元。
本委对深南劳人仲案[2020]6902号案件仲裁裁决如下:
一、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邓乐基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68663.3元;
二、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邓乐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6500元。
本委对深南劳人仲案[2020]6903号案件仲裁裁决如下:
一、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彭攀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87215.03元;
二、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彭攀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9000元;
本公告已于2021年5月20日张贴于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三围社区航城大道159号航城创新创业园A5栋211。你可到深圳市南山区红花园89号(南山劳动大厦南停车场东侧)领取仲裁裁决书(联系人:叶先生,电话:0755-26562292)。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张贴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仲裁裁决均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上述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