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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吴崇宇、陆沛亮、霍嘉欣、高信勇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0]6415号至6418号)已办结。因你无法联系,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6415号案件申请人吴崇宇2020年9月11日至2020年10月30日的工资8919.08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6415号案件申请人吴崇宇经济补偿金2800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6416号案件申请人陆沛亮2020年9月22日至2020年10月30日的工资5808元;
四、被申请人支付6416号案件申请人陆沛亮经济补偿金2200元;
五、被申请人支付6417号案件申请人霍嘉欣2020年9月7日至2020年10月30日的工资12841.87元;
六、被申请人支付6417号案件申请人霍嘉欣经济补偿金4000元;
七、被申请人支付6418号案件申请人高信勇2020年9月4日至2020年10月30日的工资11773.27元;
八、被申请人支付6418号案件申请人高信勇经济补偿金3200元。
本公告已于2021年4月22日张贴于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九道53号航空航天大厦2号楼1003。你可到深圳市南山区红花园89号(南山劳动大厦南停车场东侧)领取仲裁裁决书(联系人:郑小姐,电话:0755-26562292)。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张贴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仲裁裁决均为终局裁决,如你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