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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欧盛勇、梁君彬、黄子南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0]5234号至5236号)已办结。因你无法联系,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
本委对深南劳人仲案[2020]5234号仲裁裁决如下:
一、准予申请人撤回请求被申请人支付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27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1317.99元的仲裁请求;
二、被申请人支付5234号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50000元。
对深南劳人仲案[2020]5235号仲裁裁决如下:
一、准予申请人撤回请求被申请人支付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8月25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1910.16元和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5179.34元的仲裁请求;
二、被申请人支付5235号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15000元。
对深南劳人仲案[2020]5236号仲裁裁决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撤回请求被申请人支付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28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3449.67元的仲裁请求
二、被申请人支付5236号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30000元。
本公告已于2021年3月18日张贴于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大冲社区大冲商务中心2栋3号楼-301。你可到深圳市南山区红花园89号(南山劳动大厦南停车场东侧)领取仲裁裁决书(联系人:郑小姐,电话:0755-26562292)。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张贴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深南劳人仲案[2020]5234号、5236号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上述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深南劳人仲案[2020]5235号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如你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