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易铭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被申请人一):
本委受理朱钰诚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0]4607号)已办结。因你无法联系,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由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3月31日疫情期间的基本工资差额人民币3176元;
二、由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4644.82元;
三、驳回申请人本案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公告已于2021年3月18日张贴于深圳市南山区后海大道东路天利中央商务广场11楼1101K。你可到深圳市南山区红花园89号(南山劳动大厦南停车场东侧)领取仲裁裁决书(联系人:郑小姐,电话:0755-26562292)。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张贴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上述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