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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刘京生诉你的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0]1066号)已审结,因你无法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
本委仲裁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日期间的工资合计人民币13122元。
本公告已于2020年7月3日张贴于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科技园科丰路2号特发信息港大厦A栋5楼501。你可到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地址:南山区劳动大厦南面停车场红花园89号102,联系人:郑小姐,电话:26562292)领取仲裁裁决书。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如你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可自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0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