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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冯小媛、彭珺、尹馨玥诉你的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19]6321至6323号)已审结,因你无法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
本委对深南劳人仲案[2019]6321号案件裁决如下:
一、由被申请人支付冯小媛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1月15日期间工资差额18143.04 元;
二、由被申请人支付冯小媛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918.97元。
对深南劳人仲案[2019]6322号案件裁决如下:
一、由被申请人支付彭珺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1月15日期间工资差额22771.52 元
二、由被申请人支付彭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500元。
对深南劳人仲案[2019]6323号案件裁决如下:
一、由被申请人支付尹馨玥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1月15日期间工资差额21528.65 元;
二、由被申请人支付尹馨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250元。
本公告已于2020年7月3日张贴于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望海路1166号招商局广场15楼C。你可到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地址:南山区劳动大厦南面停车场红花园89号102,联系人:郑小姐,电话:26562292)领取仲裁裁决书。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如你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可自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0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