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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黄开秋、朱文敏、余漫玲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5】8494-8496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对深南劳人仲案【2025】8494号案件仲裁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8月4日至2025年10月24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人民币14087.95元。
对深南劳人仲案【2025】8495号仲裁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8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人民币30646.17元。
对深南劳人仲案【2025】8496号仲裁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8月1日至2025年11月19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人民币24000元。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深南劳人仲案【2025】8494号、8496号案件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如你有证据证明本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深南劳人仲案【2025】8495案件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ns.gov.cn/nsqrzj/gkmlpt/index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