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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50075449597/2026-00952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6-05-22
名称: 深南劳人仲案【2025】6429、6431、6432、6433、6434、6435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6-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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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南劳人仲案【2025】6429、6431、6432、6433、6434、6435号

发布日期:2026-05-22  浏览次数:-

深圳市中腾飞贸易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龚婕、吴永刚、吴慧君、张沙、陈鹏、苏奕宇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5】6429、6431、6432、6433、6434、6435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6429、6431、6432、6433、6434、6435号仲裁裁决书。

  【2025】6429号仲裁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8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6711.5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2611.76元。

  【2025】6431号仲裁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8月1日至2025年9月15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3500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4000元。

  【2025】6432号仲裁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8月12日至2025年9月15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5000元;

  二、准许申请人撤回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5000元的仲裁请求。

  【2025】6433号仲裁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8月1日至2025年9月15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1744.83元;

  二、准许申请人撤回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代通知金42900元的仲裁请求。

  【2025】6434号仲裁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8月1日至2025年9月15日期间的基本工资11293.1元;

  二、准许申请人撤回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45000元的仲裁请求;

  三、驳回申请人的本案其他仲裁请求。

  【2025】6435号仲裁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8月1日至2025年9月15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9750元;

  二、准许申请人撤回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3600元的仲裁请求。

  【2025】6429、6431、6432、6433、6434、6435号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2025】6429号、6432、6433、6434、6435号仲裁裁决均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仲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025】6431号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ns.gov.cn/nsqrzj/gkmlpt/index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