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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50075449597/2026-00572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6-04-09
名称: 深南劳人仲案【2025】3464、3465、3466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6-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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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南劳人仲案【2025】3464、3465、3466号

发布日期:2026-04-09  浏览次数:-

深圳市嘉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李勇辉、赖煜超、李紫松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5】3464、3465、3466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本委对深南劳人仲案【2025】3464号仲裁裁决如下:

  一、确认3464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2025年3月22日至2025年4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支付3464号申请人2025年3月22日至2025年4月3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人民币6117.24元;

  三、准许3464号申请人撤回请求被申请人支付2025年3月22日至2025年4月30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500元的仲裁请求。

  本委对深南劳人仲案【2025】3465号仲裁裁决如下:

  一、确认3465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2024年11月20日至2025年5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支付3465号申请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5月15日期间的工资差额人民币22379元。

  本委对深南劳人仲案【2025】3466号仲裁裁决如下:

  一、确认3466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2025年3月20日至2025年5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支付3466号申请人2025年3月20日至2025年5月15日期间的工资差额人民币8757.47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3466号申请人2025年4月20日至2025年5月15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5241.38元;

  四、准许3466号申请人撤回请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000元的仲裁请求。

  深南劳人仲案【2025】3464号至3466号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深南劳人仲案【2025】3464号至3466号仲裁裁决均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九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ns.gov.cn/nsqrzj/gkmlpt/mindex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