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嘉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李勇辉、赖煜超、李紫松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5】3464、3465、3466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本委对深南劳人仲案【2025】3464号仲裁裁决如下:
一、确认3464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2025年3月22日至2025年4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支付3464号申请人2025年3月22日至2025年4月3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人民币6117.24元;
三、准许3464号申请人撤回请求被申请人支付2025年3月22日至2025年4月30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500元的仲裁请求。
本委对深南劳人仲案【2025】3465号仲裁裁决如下:
一、确认3465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2024年11月20日至2025年5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支付3465号申请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5月15日期间的工资差额人民币22379元。
本委对深南劳人仲案【2025】3466号仲裁裁决如下:
一、确认3466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2025年3月20日至2025年5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支付3466号申请人2025年3月20日至2025年5月15日期间的工资差额人民币8757.47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3466号申请人2025年4月20日至2025年5月15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5241.38元;
四、准许3466号申请人撤回请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000元的仲裁请求。
深南劳人仲案【2025】3464号至3466号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深南劳人仲案【2025】3464号至3466号仲裁裁决均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九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ns.gov.cn/nsqrzj/gkmlpt/mindex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