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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刘春花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5】5000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自2024年7月1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二、由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2024年10月至2025年4月被克扣的绩效工资合计4000元;
三、由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2025年2月17日至2025年2月21日期间病假工资965.51元;
四、由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2025年5月10日、2025年5月24日、2025年6月7日的休息日加班工资257.64元;
五、由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2025年5月1日至2025年6月22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3517.25元;
六、由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609元;
七、由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律师代理费3956.8元;
八、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七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www.szns.gov.cn/nsqrzj/gkmlpt/mindex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