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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50075449597/2026-00313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6-03-09
名称: 深南劳人仲案【2025】3302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6-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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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南劳人仲案【2025】3302号

发布日期:2026-03-09  浏览次数:-

东莞市厚街伊彩美容店(第三人):

  本委受理魏金花诉被申请人一深圳市南山区悦博汇美容店(个体工商户)及被申请人二姚永明的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5】3302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由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差额12847.46元;

  二、由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2025年4月份工资差额250元(公积金退款);

  三、由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律师费673.57元;

  四、被申请人二应在被申请人一依法清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前述本委确认的,应由被申请人一承担的支付义务。

  五、驳回申请人提出的其他仲裁请求。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九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www.szns.gov.cn/nsqrzj/gkmlpt/mindex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