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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50075449597/2026-00228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6-02-25
名称: 深南劳人仲案【2024】9829、9830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6-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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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南劳人仲案【2024】9829、9830号

发布日期:2026-02-25  浏览次数:-

浙江玖千服装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三)、朱千兴(被申请人五):

  本委受理向志英、李紫娟诉你及深圳贵油服饰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一)、深圳市南山区贵油服饰店(个体工商户)(被申请人二)、胡尊雨(被申请人四)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4】9829、9830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深南劳人仲案【2024】9829号案件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于2024年9月10日至2024年12月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三、被申请人四支付申请人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2月3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停工工资差额人民币1842.66元;

  三、被申请人三、被申请人四支付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235.19元;

  四、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深南劳人仲案【2024】9830号案件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于2024年7月22日至2024年12月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三、被申请人四支付申请人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2月3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停工工资人民币13000元;

  三、被申请人三、被申请人四支付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882.91元;

  四、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2024】9829号至9830号案件裁决均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ns.gov.cn/nsqrzj/gkmlpt/mindex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