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者助手 我的收藏   收藏
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50075449597/2025-03014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5-12-30
名称: 公开裁决书162-深南劳人仲案【2024】3104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12-31
主题词:
【打印】 【字体:    

公开裁决书162-深南劳人仲案【2024】3104号

发布日期:2025-12-31  浏览次数:-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案号:深南劳人仲案【2024】3104号。

  申请人:陈*,公民身份号码:*,住址:*。

  被申请人:深圳市*能源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沈*。

  委托代理人:莫*,系被申请人处员工。

  案由:工资等争议。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上述劳动争议向本委提出仲裁申请,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陈*到庭参加审理,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莫*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仲裁请求如下: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2月18日至2024年2月29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4519.46元;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11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586.45元;3、请求被申请人支付违反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加付赔偿金12000元(当庭自愿撤回该项仲裁请求);4、请求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24年3月社保费用(当庭自愿撤回该项仲裁请求)。

相关案情

  双方对以下事项无争议:

  一、入职时间:2024年2月18日。

  二、工作岗位:招商副总监。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签订有期限自2024年2月18日起至2027年2月17日止的劳动合同。

  四、月工资标准及工资发放情况:申请人月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2360元+岗位工资4338元+绩效工资5302元,申请人在职期间未领取过工资。

  五、工作时间及考勤方式: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以企业微信打卡记录考勤。

  六、离职情况:申请人最后工作至2024年3月11日离职,有办理离职工作交接手续。

  双方有争议事项:

  一、关于工资问题。申请人诉称:申请人2024年2月18日至2024年3月11日期间正常出勤,但被申请人未支付该期间工资,故依法诉求。

  被申请人辩称:确认未支付申请人2024年2月18日至2024年3月11日期间工资,不清楚申请人该期间是否正常出勤,但认为申请人工资包含有绩效,申请人在职工作不足一个月,其没有完成业绩目标,故计算工资应扣除绩效工资,提交了《薪酬结构方案》证明,经核算,申请人诉求期间实发工资应为3802.81元。

  本委认为:用人单位应就员工的出勤及工资支付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庭审查明,被申请人确未支付申请人2024年2月18日至2024年3月11日期间工资,被申请人表示不清楚申请人具体出勤情况,亦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故依法被申请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本委对申请人主张的出勤情况予以采信;其次,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诉求期间未能完成业绩目标故扣除绩效工资,就此提交的《薪酬结构方案》仅记载关于薪酬结构比例、业绩目标及计算比例等内容,据此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进行绩效考核程序及绩效考核的具体结果,故依法被申请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委对被申请人上述主张不予采信。综上,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经核算,申请人诉求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2月18日至2024年3月11日期间工资6105.91元,未超过其应得金额,系其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故本委予以支持,被申请人应如数支付。

  二、其他事项:申请人当庭自愿撤回第三项、第四项仲裁请求,属于其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本委对申请人该项诉请予以准许。

裁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委认定的事实,本委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2月18日至2024年3月11日期间工资6105.91元;

  二、准许申请人撤回第三项、第四项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决事项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  周冠辉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曾  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