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案号:深南劳人仲案【2025】2631号。
申请人:梁*,公民身份号码:*,住址:*。
被申请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徐*。
委托代理人:彭*、张*,系被申请人处员工。
案由:代通知金争议。
申请人就上述争议向本委申请仲裁,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梁*到庭参加审理,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彭*到庭参加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仲裁请求如下: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6500元。
经查:被申请人系依法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为*年*月*日。
相关案情
一、入职时间:2025年3月3日。
二、岗位:国际贸易部业务员。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有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25年3月3日至2028年3月2日。
四、月工资标准:月工资标准为6500元,另有提成。
五、离职时间:申请人最后工作至2025年3月20日,当日离职,有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六、关于代通知金:申请人主张2025年3月20日被申请人通过电话方式告知因申请人存在抽烟及离开工作岗位等情形违反公司规定,解除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为口头通知解除,无书面证据证明。因被申请人违法辞退,申请人不认可被申请人的解除理由,且申请人入职前存在交通费等费用,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应支付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应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6500元。
被申请人确认有告知申请人存在抽烟及离开工作岗位等情形违反公司规定,但并未解除双方劳动合同。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系因无法接受被申请人的规定自行离职,当庭无书面证据证明申请人的离职原因。
本委认为,根据庭审查明情况,申请人的离职情况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法定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形,故对申请人的该项诉求,本委不予支持,予以驳回。
裁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四十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以上事实的认定,本委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本案的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决事项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仲裁员 邓思淇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钦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