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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50075449597/2025-03008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5-12-30
名称: 公开裁决书156-深南劳人仲案【2025】1333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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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裁决书156-深南劳人仲案【2025】1333号

发布日期:2025-12-31  浏览次数:-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案号:深南劳人仲案【2025】1333号。

  申请人:黎*,公民身份号码:*,住址:*。

  被申请人:*技术(广州)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营业场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负责人:范*。

  委托代理人:赵*,系被申请人处法务主管;谢*,系被申请人处人力资源副总监。

  案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之间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争议向本委申请劳动仲裁,本委依法受理,并组成仲裁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申请人黎*及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赵*、谢*到庭参加仲裁庭审。案件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0696.5元;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度绩效奖金40199元;3、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8317.03元;4、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度未休调休假工资433.18元;5、请求被申请人为申请人按要求开具《薪资证明》,并与《不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原件一起寄送给申请人。

相关案情

  一、入职时间、工作岗位及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9月13日入职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根据公司安排,申请人于2022年1月1日起劳动关系转移至被申请人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过三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约定申请人的工作岗位为业务经理。

  二、月工资标准:申请人月工资包括岗位工资5000元、绩效工资12700元、年功津贴60元(司龄每增加一年,年总津贴发放标准增加20元)、全勤奖100元、通讯补贴300元。

  三、离职时间及原因:2024年12月26日被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向申请人发送《不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双方劳动合同将于2024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期满后不再续订。申请人最后工作至2024年12月31日,双方劳动关系于2024年12月31日终止。

  四、2024年度绩效奖金:经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劳动合同有如下约定:“年度绩效奖金根据公司效益、部门业绩和员工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由甲方自主决定发放。甲乙双方在考核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不再向乙方发放当期奖金/提成,在12月31日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不再向乙方发放当年年度绩效奖金。”

  申请人诉称,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向其发送的入职通知书载明享有14薪,即享有相当于两个月工资金额的年终绩效奖金。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为同一个集团下属的企业,主张劳动关系发生转移后,年终绩效奖金的约定仍应当延续,且被申请人也向申请人发放过年终绩效奖金。因被申请人没有支付申请人2024年度的年终绩效奖金,故依法诉求。

  被申请人辩称,《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在绩效奖金发放前,任何原因离职的员工均不发放个人绩效奖金。公司有在企业办公系统公示《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申请人已阅读,且在劳动合同履行期内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其对上述规定知悉且认可。

  经查,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的2023年度绩效奖金金额为21594元。

  本委认为,被申请人未提交《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及申请人清楚《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内容的证据,故对被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人不享有2024年度绩效奖金的理由不予采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申请人享有年度绩效奖金,则被申请人作为劳动关系管理方,对2024年度公司效益、部门业绩和员工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承担举证责任,但其未提交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最后工作至2024年12月31日,即2024年度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完整工作一整个年度,不属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不享有2024年度绩效奖金的情形,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七条,参照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的2023年度绩效奖金金额,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24年度绩效奖金21594元。

  五、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申请人诉称,在签署第三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前,申请人口头与被申请人人事沟通需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最终与申请人签署的第三份劳动合同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申请人认为已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被申请人应主动与其协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事宜,而不是出具《不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先行协商的程序,故主张被申请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诉求赔偿金。申请人表示在收到《不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后,其有向被申请人发送回复函,告知被申请人,公司存在拒绝与本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保及公积金的行为,并提出以下要求:“1、在本人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事实情况下,公司拒绝续订劳动合同,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已构成违法行为,赔偿标准应按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即2N)结算(即140696.5元);2、至收到《不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时,本人2024已为公司工作满整年,公司须按约定支付本年度绩效奖金,即2个月工资(即40199元);3、本人还有6天未休年休假,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即按照本人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员工离职前的加班工时,劳动者有权选择调休或折算成加班工资,2024年6月29日、9月14日和9月21日共加班15小时31分,已提交加班申请,公司须审批并计入调休假,另有已审批2.5小时未休调休假,合计18小时,即按照本人日工资收入的200%支付未休调休假工资报酬……”

  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庭审中称,公司于2024年12月26日向申请人发出《不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后,当日收到申请人的回复函。申请人在回复函中没有向公司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仅是提出不同意不续订劳动合同。收到申请人的回复函后,公司与申请人沟通经济补偿方案,但未达成一致。

  本委认为,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要求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与用人单位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依法应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前提出。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连续订立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故本委采信申请人主张的其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因申请人在回复函中仅告知被申请人不同意不续订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赔偿金等,并未告知被申请人其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在2024年12月31日前有通过其他方式向被申请人发出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故对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主张不予采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于2024年12月31日期限届满,被申请人已于2024年12月26日告知申请人期满不续订的决定,该事实清楚,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系因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经核算,申请人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19959.5元,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经济补偿金金额为69858.25元(19959.5元/月×3.5个月)。

  六、未休年休假工资:双方当事人确认至申请人离职时止,尚有4.5天年假未休,被申请人未支付申请人未休年休假工资。本委认为,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因折算后不足1整天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故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24年度4天未休年休假工资。经核算,被申请人应支付的未休年休假工资金额为7341.43元(19959.5元/月÷21.75天×4天×200%)。

  七、未休调休假工资:双方当事人确认至申请人离职时止,尚有2.5小时加班时长未调休,申请人本项诉求的未休调休假工资即为2.5小时加班工资。被申请人未支付申请人未经调休的2.5小时加班工资,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经核算,申请人诉求被申请人支付未经调休的2.5小时加班工资433.18元未超法定计算标准,本委予以支持。

  八、开具《薪资证明》,并与《不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原件一起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本项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仲裁处理范围,本委不予处理。

裁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以及本委依法认定的以上事实,裁决如下:

  一、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9858.25元;

  二、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度绩效奖金21594元;

  三、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7341.43元;

  四、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度未经调休的加班工资433.18元;

  五、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仲裁员:曾翠箷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马艾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