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案号:深南劳人仲案【2025】778号。
申请人:刘*,公民身份号码:*,住址:*。
委托代理人:崔*,系*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徐*。
委托代理人:徐*,系*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案由:赔偿金等争议。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赔偿金等争议一案向本委提出仲裁申请,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崔*到庭参加庭审;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徐*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仲裁请求: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59519.6元;2、请求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本仲裁对应保全费用(当庭撤回该项仲裁请求)。
相关案情
一、入职时间、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工龄:申请人于2023年5月1日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电商平台负责人,有签订两份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为自2023年6月30日起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申请人的工龄自2015年4月23日起算。
二、月工资标准:申请人主张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34020元,不清楚月工资标准及结构。被申请人主张2024年3月起申请人月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26608元+绩效工资(不固定),另有福利性质的交通补贴2000元/月+餐补(不固定),并非工资组成部分,申请人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32729.15元。
据被申请人提交经申请人确认真实性的《工资明细表》载明:“刘*2024年1月应发工资35568.43元、2024年2月应发工资35465.77元、2024年3月应发工资33622元、2024年4月应发工资31488.20元、2024年5月应发工资33664元、2024年6月应发工资32067.67元、2024年7月应发工资32545.03元、2024年8月应发工资32335.58元、2024年9月应发工资29994.70元、2024年10月应发工资32901.22元、2024年11月应发工资32437.14元、2024年12月应发工资30888.97元(404732.07元-离职补偿373843.10元)”。
据《招商银行交易明细》显示:“2024年2月7日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转账支付8631.17元(备注:奖金)”。
本委认为,据上述查明,申请人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33467.49元【(35568.43元+35465.77元+33622元+31488.20元+33664元+32067.67元+32545.03元+32335.58元+29994.70元+32901.22元+32437.14元+30888.97元+8631.17元)÷12个月】,本委予以确认。
三、离职时间及原因: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31日向申请人发出《解除通知书》,解除事由为“公司因整体经营战略需要,您所处的电商平台部将于2025年1月1日撤销,因此公司与您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已发生重大变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公司决定自2024年12月31日起,公司正式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你的社会保险缴费截止月为2024年12月,经济补偿金及工资按实际出勤进行支付”,申请人最后工作至2024年12月31日,双方于当日解除劳动关系。
四、关于赔偿金问题: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以部门裁撤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该理由与实际情况不符,被申请人也未为申请人进行调岗,被申请人属于违法解除,故依法诉求,按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34020元×10个月×2倍计算,仅诉求659519.6元。被申请人答辩称:公司与员工解除符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系因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申请人负责的电商业务已完全停运,申请人所在电商平台已逐步且最终被撤销,系外部原因(国家政策对电商业务)重大调整、外部舆情事件影响(2024年申请人负责*项目,网络某达人对集团及公司项目发布不实且负面评价,涉及重要敏感言论,上级及公司不得不终止运营,申请人系该项目主要负责人,前期对项目风险未审慎处理,后期出现风险后措施方法不足,应对项目整体问题负首要责任)、申请人所在的岗位已不存在,申请人已协同公司人力及相关部门对项目关停、部门撤销人员协商安置进行全程深度参与,对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事实和理由完全知悉,且有预期。就申请人变更劳动合同事宜,公司相关人力人员多轮与申请人进行沟通,但申请人变相拒绝协商,公司不得已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并超额核发经济补偿340200.1元(按34020.01元×10个月计算,但该计发工资已超过法定支付标准和申请人主张的计发标准)和代通知金33643元,共计373843.1元,被申请人解除系合法合规,不应支持申请人该项仲裁请求。
据被申请人提交的《公证书》显示:“1、电商平台业务持续面临外部环境重大影响,电商业务端口逐渐关闭,关联企业入口撤销,有关合作商清算,平台账号注销,相关业务关闭。2、因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已对业务项目以及部门进行关闭和调整”。申请人对该份证据的质证意见为: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
据被申请人提交的《*商城截图》显示:“电商业务(*已下架),主要进入端口已逐步下架,且包括:1、*公众号菜单栏(目前该端口已下架);2、*APP首页(目前该端口已下架)”。申请人对该份证据的质证意见为:三性不认可,申请人对内容形式上不认可。
据被申请人提交的《电商平台业务关停进展邮件》载明相关商家退店及结算审批、账号权限交接、返款等内容。
据被申请人提交的《沟通截图》《协商工作通知安排邮件》相关内容显示:“刘*:本来就是协商的过程中;公司:可以的,对你我还是很尊重的”;“*,你好,根据我们于12月23日的沟通,我们原计划于12月27日协商组织架构调整事宜并且您将予以答复。然而,由于您今日需就医并需请病假两天,我们未能在本周五就相关调整事宜进行协商。在此,我们特此通知您,公司因整体经营战略需要,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取消电商平台部的组织架构。在此期间,您所属的组织将被暂时调整至‘新员工临时组’,此次调整不会影响您原有的薪酬待遇。我们将在您返岗后的12月30日,就此次组织架构调整的具体事宜与您进行进一步的沟通和协商,我们期待您的归来,并希望能够与您协商达成共识。在此期间,如果您对此次调整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与我们联系。感谢您的理解与合作,期待您早日康复并重返工作岗位,谢谢”。申请人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邮件真实性认可,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不构成解除理由,与本案无关。
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聊天记录》显示:“2024年12月27日公司:我和*总了解了,你自己有什么考虑吗。刘*:我最近心悸不舒服,想着先调理一下”。申请人对该证据的质证意见为:聊天记录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一直未为申请人在集团内进行调岗,也无该意思表示,系违法解除。
本委认为,据上述查明,因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被申请人组织架构调整,申请人负责的电商平台业务已停运,逐步下架,最终被撤销,申请人所在的岗位已不存在,双方就调整事宜进行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至此,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2024年12月31日以此为由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并于2025年1月5日向申请人支付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40200.1元及代通知金33643元。综上,被申请人上述解除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经核算,被申请人已足额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及代通知金。据此,申请人诉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理由依据不足,本委不予支持,予以驳回。
五、其他事项:申请人当庭自愿撤回请求被申请人承担本仲裁对应保全费用的仲裁请求,属于其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本委对申请人该项诉请予以准许。
裁决结果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四十七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以及本委对上述事实的认定,本委裁决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撤回请求被申请人承担本仲裁对应保全费用的仲裁请求;
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终局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仲裁员:陈乐霖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罗斌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