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案号:深南劳人仲案【2024】5052号。
申请人(被反申请人,下称申请人):万*,公民身份号码:*,住址:*。
被申请人(反申请人,下称被申请人):深圳市*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沈*。
委托代理人:陈*,系被申请人处员工。
案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争议。
万*与深圳市*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争议向本委提出仲裁申请,深圳市*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提出反仲裁申请,本委均依法受理并合并开庭审理。申请人万*到庭参加仲裁庭审,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仲裁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的仲裁请求: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6月26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3000元(当庭自愿撤回该项仲裁请求);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500元。
深圳市*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反申请仲裁请求:请求申请人返还2024年6月1日至6月26日期间多发工资881.43元。
经查:被申请人系依法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年*月*日。
相关案情
一、入职时间:2024年5月21日。
二、工作岗位:新媒体编辑。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自2024年5月21日起至2027年5月21日止,试用期期限为2024年5月21日至2024年8月21日。
四、月工资标准:申请人月工资标准为13000元,每月10日左右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发放上月工资。
五、工作时间及考勤方式:申请人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以钉钉打卡方式记录考勤。
六、关于离职情况及赔偿金:申请人主张2024年6月2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理由为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申请人最后工作至2024年6月26日,离职时间为2024年6月26日,没有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因申请人不存在被申请人主张的解除情形,被申请人系违法解除,故依法诉求,按13000元×0.5个月计算。
被申请人确认申请人主张的离职时间及原因。双方于2024年6月13日签订《试用期岗位目标责任书》,约定考核期限为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申请人需完成两项考核指标,如申请人未完成,则视为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因申请人考核期间离目标指标太远,未完成考核,故视为申请人不符合录用条件。
经查,被申请人提交的《试用期岗位目标责任书》载明主要内容为:“甲方:深圳市*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乙方:万*……考核期限: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指标一(完成的标准):1、负责的公众号“*”账号在2024年6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留资数据为50个;2、负责的公众号“*”账号在2024年7月1日至7月30日期间,留资数据为60个。指标二(完成的标准):1、负责的公众号“*”账号在2024年6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文章平均阅读量大于或等于800;2、负责的公众号“*”账号在 2024年7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文章平均阅读量大于或等于1000……指标一和指标二为核心考核指标,需要在试用期规定的时间完成目标,若指标一和指标二任意一项未完成,将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在乙方处签名。”
申请人对《试用期岗位目标责任书》真实性予以认可。
本委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首先,《试用期岗位目标责任书》已载明申请人考核期限为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被申请人解除时间为2024年6月26日,未到双方约定的最后考核日期,也未到两项指标中的第一点约定的最后日期(2024年6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故被申请人2024年6月26日以申请人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事实依据。被申请人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诉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500元,未超法定标准,本委予以支持。
七、关于返还工资:被申请人主张因财务核算申请人2024年6月1日至6月26日期间工资时存在核算错误,申请人诉求期间应发工资为9797.66元,被申请人支付了10679.09元,存在多发申请人工资的情形,申请人诉求期间存在请事假5小时的情形,故依法诉求。按已支付工资10679.09元-13000元÷21.75天×17.375天-社保个人承担部分319.02元-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120元-个税148.38元计算。
申请人辩称不清楚2024年6月1日至6月26日期间具体工资计算方式,确认被申请人支付上述期间10679.09元,不清楚是否存在多发,如仲裁委依法核算申请人上述期间工资,被申请人确实存在多发的情形,申请人同意按仲裁委依法核算的金额返还。申请人确认上述期间存在请事假5小时的情形,确认被申请人主张的2024年6月份个税数额、社保及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
本委认为,据庭审查明情况,双方均确认申请人2024年6月1日至6月26日期间请事假5小时、被申请人已支付申请人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6月26日期间工资10679.09元、申请人2024年6月份社保个人承担部分319.02元、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120元及个税148.38元。因申请人答辩称如被申请人存在多发的情形,同意返还多发工资。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经核算,申请人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6月26日期间工资为9797.66元(13000元÷21.75天×18天-13000元÷21.75天÷8小时×5小时-社保个人承担部分319.02元-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120元-个税148.38元)。被申请人已支付申请人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6月26日期间工资10679.09元。综上,被申请人诉求申请人返还2024年6月1日至6月26日期间多发工资881.43元,未超法定标准,本委予以支持。
八、关于工资问题:申请人当庭自愿撤回该项仲裁请求,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本委予以准许。
裁决结果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等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以及本委对上述事实的认定,深南劳人仲案【2024】5052号案件仲裁裁决如下:
一、由深圳市*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支付万*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6500元;
二、准许申请人当庭撤回关于工资的仲裁请求。
深南劳人仲案【2024】5052号案件反申请仲裁裁决如下:
由万*返还深圳市*信息咨询有限公司2024年6月1日至6月26日期间多发工资881.43元。
深南劳人仲案【2024】5052号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终局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深南劳人仲案【2024】5052号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邓思淇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覃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