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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50075449597/2025-03000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5-12-30
名称: 公开裁决书148-深南劳人仲案【2024】1291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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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裁决书148-深南劳人仲案【2024】1291号

发布日期:2025-12-31  浏览次数:-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案号:深南劳人仲案【2024】1291号。

  申请人:刘*,公民身份号码:*,住址:*。

  被申请人:深圳*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黄*。

  委托代理人:贺*、熊*,均系广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案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争议。

  上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争议一案向本委提出仲裁请求,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刘*到庭参加仲裁庭审,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贺*到庭参加仲裁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如下: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2350元;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8305.46元;3、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离职证明。

相关案情

  一、入职时间:2021年3月25日。

  二、工作岗位:财务。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有签订2次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23年3月25日起至2025年3月24日止。

  四、月工资标准:申请人月工资标准为8000元(工资结构包括基本工资3500元+岗位工资2000元+绩效工资2500元),2023年5月1日起另有月度奖300元。

  五、工作时间:申请人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7.5小时。

  六、关于离职时间、原因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事宜:申请人表示于2024年1月22日至26日请年假,系因申请人母亲进行肾结石手术,申请人回去照顾护理,申请人原定假期结束后正常上班,但2024年1月27日申请人母亲肾结石手术出现术后并发症并转至重症医学科抢救治疗,而申请人父亲年纪81岁并患有心脏病,不适合照顾重病中的母亲,因此申请人在2024年1月28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年假(2024年1月29日至2月9日),被申请人不同意,多次要求申请人办理交接并自动离职,2024年2月4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连续旷工4天为由向申请人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通知申请人于2024年2月2日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人认为不属于旷工,被申请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依法诉求,按申请人上一年度平均应发月工资8725元×3个月×2倍计算。

  申请人向本委提供“2024年1月28日CT诊断报告”、“2024年1月29日诊断证明书”、“上一年度工资单明细”证据。

  据“2024年1月28日CT诊断报告”显示:该报告由*市中医院出具,科室重症医学科,载明患者贤*,年龄72岁,CT影像意见:左右肺水肿,心衰,左右胸积液,落款日期2024年1月28日;据“2024年1月29日诊断证明书”显示:该证明书由*市中医院出具,科室重症医学科,载明患者贤*,年龄72岁,诊断右肾结石并感染,左肾结石,代谢性酸中毒,双侧胸腔积液,肺水肿,心功能不全,右下肺不张,腹腔、盆腔少量积液,肾功能不全,意见与建议:病情较重,需继续住院治疗,落款日期2024年1月29日;据“上一年度工资单明细”显示:记录申请人2022年12月至2023年11月期间工资明细,金额分别为8000元、9500元、8500元、8300元、9000元、9300元、8800元、8300元、8300元、8800元、9300元、8300元,该期间平均工资8700元/月。

  被申请人对“2024年1月28日CT诊断报告”、“2024年1月29日诊断证明书”质证: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被申请人已批准申请人2024年1月22日至26日的请假申请,已经尽到人情道德义务,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也告知申请人公司愿意承担申请人为其母亲请护工的费用,因公司财务工作已经搁置太久,急需申请人回公司处理,被申请人遂没有同意申请人继续请假的申请,但申请人置之不理,连续旷工4天,已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对“上一年度工资单明细”质证:三性认可。

  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2024年1月22日至26日请年假5天,原因系申请人家中有老人住院,被申请人考虑到申请人的实际情况予以批假,并在假期结束后要求申请人回到工作岗位,但申请人要求继续请假11天(2024年1月29日至2月9日),因申请人的工作岗位为财务并且被申请人处仅有1名财务,且申请人请假时间为春节假期前(2024年2月10日春节),在春节放假前被申请人处有大量的财务数据需要统计计算,需要统计计算员工工资、公司年度营收状况以及客户的应收、应付款项等工作需要在年前结算和开展,故申请人提出连续休假到春节后显然不现实,被申请人才提出要申请人回到公司先办理财务数据的交接,并提出替代方案由公司为申请人支付护工的护理费,方便申请人安心回到工作岗位正常办理工作事项或者回到工作岗位后将工作交接事项办理清楚后再进行休假,而申请人均未同意被申请人方案,故被申请人强行要求申请人于2024年1月29日办理相关的财务工作,但申请人于2024年1月29日起连续旷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及邮件方式多次催促申请人及时到岗,连续旷工4天后才发出解除通知,被申请人的解除合法合理,不存在违法辞退。2024年2月1日被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载明的解除原因系申请人连续旷工4天(2024年1月29日至2月1日),邮件于2024年2月4日因无人签收退回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4日通过短信方式向申请人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内容,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于2024年2月2日解除劳动关系。

  被申请人向本委提供“2024年1月28日请假记录”“企业微信工作交接群”“考勤管理制度及确认表”证据。

  据“2024年1月28日请假记录”显示:申请人于2024年2月29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年假11天(2024年1月29日至2月9日),请假事由:母亲肾结石住院,手术后并发症,目前在ICU继续治疗,被申请人审批拒绝,备注:工作未交接,请到岗交接工作,后再酌情考虑;据“企业微信工作交接群”显示: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29日建立财务交接群,与申请人进行线上交接工作,双方一直沟通交接工作,但最终被申请人表示无法满足财务交接内容,要求申请人到岗交接,并表示申请人可先行请护工看护亲人后回公司交接,亦同意承担护工费用,申请人表示母亲因心衰进入ICU,无法放下母亲直接离开回去工作;据“考勤管理制度及确认表”显示:被申请人考勤管理制度约定:未请假或请假、延假未被批准而不上班视为旷工......当月旷工连续超过3个工作日或单月累计达到5个工作日,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建议辞退,该制度的确认签字表上有申请人签字确认,落款日期2023年10月18日。

  申请人对“2024年1月28日请假记录”质证:真实性认可,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申请人已按要求提供医院重症科开具的疾病证明;对“企业微信工作交接群”质证: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公司财务工作并未停滞;对“考勤管理制度及确认表”质证: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被申请人并非真的依据该制度辞退申请人,而是蓄谋已久、趁人之危,采用各种借口及手段逼迫申请人离职,退一万步来说,即便申请人清楚该考勤制度,也绝非恶意违反规章制度,申请人多次提交申请和沟通,恳请被申请人批假并按其要求完成期间工作,也从未拒绝提供财务资料及帮助交接人,被申请人作为社会成员,也应合理承担孝亲敬老的社会责任,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对员工的孝亲行为予以适当的理解包容。

  庭审中,申请人确认被申请人有表示可以为申请人聘请护工,但申请人母亲在重症医学科治疗,护工无法代替申请人确定治疗方案以及手术签字,2024年1月31日申请人母亲病情好转转回普通病房,直至2024年2月4日医生才勉强同意申请人母亲出院回家休养,申请人系因照顾母亲才未返回被申请人处上班。

  本委认为:关于离职时间,根据双方庭审陈述,申请人知悉被申请人告知其2024年2月2日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据此,申请人属于2024年2月2日离职。关于离职原因,根据双方庭审陈述,申请人自2024年1月26日(周五)带薪年休假期满,其应于2024年1月29日正常返岗,但上述“2024年1月28日CT诊断报告”及“2024年1月29日诊断证明书”反映申请人母亲手术后出现病情不稳定情况,于2024年1月28日转入医院重症科治疗,申请人表示直至2024年1月31日其母亲病情好转调整回普通病房,系因照顾生病母亲才未返回被申请人处上班,而就此情形,申请人已于2024年1月28日及时向被申请人提请休带薪年休假,请假理由合乎情理,并非恶意旷工,体恤员工的具体困难是用人单位应有之义务,不应忽略事件背景缘由,机械适用规章制度,严苛施行用工管理,在劳动合同履行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管理的权利,对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有权进行惩戒,但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应遵循合理、限度和善意的原则,故被申请人按申请人2024年1月29日至31日旷工处理,本委不予采纳,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连续旷工4天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依据不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故本委采信申请人主张的离职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2200元(8700元/月×3个月×2倍)。

  七、关于工资事宜: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足额支付申请人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期间的工资,故依法诉求,2023年12月工资按8300元-社保及公积金584.54元-已支付7625.46元=90元计算,2024年1月份工资按8800元(含元旦过节费500元,劳动合同中已约定)-社会保险费用个人部分及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共计584.54元=8215.46元计算,上述期间共计差额8305.46元。

  经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福利待遇”:大节(春节、清明、五一、十一)1000元,小节(元旦、元宵、端午、中秋)500元。

  被申请人主张同意补足申请人2023年12月工资差额90元,因申请人2024年1月29日至31日旷工3个工作日,因此2024年1月应发工资5043.47元,扣除社会保险费用个人部分及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共计584.54元,应实发4458.93元,被申请人已支付部分工资2996.66元,故仅需补发1552.27元。

  被申请人就其主张向本委提供“中国工商银行电子回单”,该证据显示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转账支付2996.66元,落款处盖有中国工商银行电子回单专用章。

  申请人对“工商银行电子回单”质证:关联性不认可。

  本委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事实清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已合同约定“福利待遇”,故本委予以采纳;另,被申请人已支付申请人2024年1月份部分工资2996.66元,该款项应予以扣减。据前述查明,被申请人按申请人2024年1月29日至31日旷工处理,本委不予采纳,故被申请人未支付申请人2024年1月29日至31日期间工资事实清楚,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四条规定及参照双方庭审陈述,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5308.80元(90元+8300元+小节福利待遇500元-社会保险费用个人部分及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共计584.54元-已支付2996.66元)。

  八、关于离职证明事宜:申请人主张已离职,而被申请人出具的离职证明中注明“工作尚未交接完毕”,该注明对申请人的再就业造成重大障碍,且与事实不符,故要求被申请人重新出具离职证明。

  被申请人主张已向申请人出具离职证明,申请人该诉求无事实依据。

  经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离职证明》,其中载明“该员工于本单位尚未交接完毕”。

  本委认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被申请人在《离职证明》载明“该员工于本单位尚未交接完毕”不属于法定内容,据此,被申请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向申请人出具离职证明。

裁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四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以上事实的认定,本委仲裁裁决如下:

  一、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2200元;

  二、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5308.80元;

  三、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离职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等规定,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 裁 员   吴  君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义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