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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50075449597/2025-02999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5-12-30
名称: 公开裁决书147-深南劳人仲案【2024】9736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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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裁决书147-深南劳人仲案【2024】9736号

发布日期:2025-12-31  浏览次数:-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案号:深南劳人仲案【2024】9736号。

  申请人:邹*,公民身份号码:*,住址:*。

  被申请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法定代表人:李*。

  委托代理人:杨*、占*,系被申请人员工。

  案由:工资差额等争议。

  上述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就工资差额等争议一案向本委提出仲裁申请,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申请人邹*及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杨*、占*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仲裁请求: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25000元;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8月1日至2024年12月17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50000元(当庭明确该项仲裁请求为工资差额)。

  被申请人辩称对于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不予认可,申请人处于试用期,并被证明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无需支付代通知金,被申请人已足额支付申请人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15日期间的工资,此后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且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已过仲裁时效,被申请人对此提出异议。

相关案情

  一、入职时间:2023年7月24日。

  二、工作岗位:发行直播负责人。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自2023年7月24日起至2026年7月23日止,约定试用期6个月,期限自2023年7月24日起至2024年1月23日止。

  四、月工资标准:申请人主张月工资25000元,没有工资结构。

  被申请人主张月工资为25000元,工资结构包括基本工资10000元+岗位津贴10000元+绩效工资5000元。

  五、工作时间及考勤方式: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以钉钉软件打卡方式记录考勤。

  六、离职时间及原因:申请人最后工作至2023年12月15日,当天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试用期不予录用通知》,理由为申请人违反岗位制度、未能完成工作任务,当天起正式离职。

  七、关于诉讼时效:据本委上述查明,双方均确认劳动关系于2023年12月15日解除,而申请人系于2024年12月17日申请仲裁,在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存在仲裁时效中断或中止的情形下,申请人申请仲裁之时距其离职已超过一年,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本案的仲裁请求已超法定的仲裁时效,本委不予处理。

裁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委对以上事实的认定,本委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本案的所有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做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决事项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仲  裁  员  马敏如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孙义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