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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50075449597/2025-02995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5-12-30
名称: 公开裁决书143-深南劳人仲案【2025】3200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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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裁决书143-深南劳人仲案【2025】3200号

发布日期:2025-12-31  浏览次数:-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案号:深南劳人仲案【2025】3200号。

  申请人:李*,公民身份号码:*,住址:*。

  委托代理人:李*,系深圳市南山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法定代表人:李*。

  委托代理人:徐*,系被申请人处员工。

  案由:工资等争议。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工资等争议一案向本委提出仲裁申请,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徐*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仲裁请求: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5月10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41026.95元;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1月12日至2025年5月10日年休假工资11711.48元;3、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62400元;4、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年终奖60900元;5、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反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加付赔偿金127663.20元;6、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报销款两次财产保全费5540元。

相关案情

  一、关联案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曾就工资等争议向本委提起仲裁,案号为深南劳人仲案【2025】*号,该案目前已生效,故本委对申请人的入职时间、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月工资标准、工资结构、工作时间及考勤方式、离职时间及离职原因直接引用。

  二、入职时间:2021年7月8日。

  三、工作岗位:PMC经理。

  四、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有签订两份劳动合同,第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21年7月8日起至2024年7月7日止,第二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24年10月23日起至2027年10月23日止。

  五、月工资标准及工资发放形式:申请人每月工资20300元,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20000元+交通补贴100元+餐补200元,每月10日以被申请人公账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发放上月工资,不需要在工资表上签名领取工资,没有发放工资条。

  六、工作时间及考勤方式:申请人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通过飞书平台打卡记录考勤。

  七、离职情况:申请人最后工作至2025年5月10日,被申请人单方以公司经营调整为由解除与申请人劳动合同,当天停止工作离职。

  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系违法解除,故依法诉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62400元,按离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20300元×4个月×2倍计算。

  本委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被申请人未向本委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解除与申请人劳动关系的事实依据,应承担举证不能之不利后果,其解除与申请人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规定,经本委核算,申请人诉求金额未超其依法应得金额,故本委予以支持。

  九、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申请人主张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5月10日期间除2025年4月7日至9日、2025年5月6日请事假4天外,其余诉求期间均正常出勤,但被申请人未支付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故依法诉求41026.95元,该期间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缴纳社保、公积金及个税。

  被申请人确认申请人2025年4月7日至9日、2025年5月6日请事假4天,没有为申请人缴纳社保、公积金及个税,但辩称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25年2月28日解除,且申请人诉求期间未到岗提供正常劳动,故不同意支付上述期间工资。

  本委认为:根据上文认定,申请人最后工作时间为2025年5月10日。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5月10日期间未到岗提供劳动,但未向本委提交相关考勤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之不利后果,故本委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双方均确认申请人于2025年4月请事假3天,5月请事假1天,故本委予以确认。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经本委核算,申请人诉求金额未超其依法应得金额,故本委依法予以支持。

  十、未休年休假工资:申请人主张其累计工作25年,每年依法享有15天年休假,2024年11月12日至2025年5月10日期间折算年休假7天,剩余6.8天年假未休,故依法诉求被申请人支付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11200元。

  经查申请人提交、被申请人三性认可的《深圳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载明,申请人养老保险累计缴纳月份为148个月。

  申请人另向本委提交《飞书截图》,载明“假期类型 年假(剩余6.8天)”。被申请人对该证据三性不认可。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每年依法享有5天年休假,2024年3月至2025年3月已休年假13天,故不同意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经查被申请人提交、申请人认可真实性的《请假单》载明,申请人2024年6月26日至6月28日休年假3天、2024年8月1日至8月2日休年假2天、2024年9月29日至9月30日休年假2天、2024年12月30日至12月31日休年假2天、2025年1月20日至1月22日休年假3天、2025年4月2日休年假1天。

  本委认为:申请人主张其每年享有年假15天,但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已工作累计满20年,应承担举证不能之不利后果。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深圳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其在2024年已工作满10年,依法可享有每年10天年假。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经本委核算,申请人2024年11月12日至2025年5月10日期间可享受年假4天。另经上文查明,申请人2024年至2025年已休年假13天,即其诉求期间已无剩余年假。综上,申请人诉求上述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没有事实依据,本委不予支持,予以驳回。

  十一、年终奖:申请人主张与被申请人有约定年终奖,申请人提交的《入职通知书》载明双方约定年度服务结束后发放1个月固定工资的固定服务奖金,故依法诉求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年终奖60900元。

  被申请人辩称年终奖属于用人单位意思自治范畴,且双方于2024年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被申请人有权自行决定是否支付年终奖,另公司近年来连年亏损,资金紧张,且申请人本身工作强度低,无值得奖励的工作成绩,故被申请人无需发放年终奖。

  经查申请人提交、被申请人三性认可的《入职通知邮件》载明:......您的年度目标总现金薪酬由以下三个部分构成:1、月固定工资税前:20000元/元。2、年度服务奖金:年度结束后,公司将为您提供相当于1个月固定工资的年度服务奖金。3、绩效奖金:年度绩效奖金,将根据当年度“公司年度目标完成情况、个人绩效表现”进行浮动......。

  本委认为:根据《入职通知邮件》载明,年度服务奖金的发放条件为“年度结束后即可发放”。被申请人辩称该奖金属于公司经营管理范畴,且需根据公司经营状况、申请人工作绩效等发放,但未向本委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之不利后果。本委依法采纳申请人提交的《入职通知邮件》,并据此采信申请人主张的年终奖(年度服务奖金)金额及发放条件。被申请人未向本委提交证据证明已发放申请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的年终奖(年度服务奖金),应承担举证不能之不利后果。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十一条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的年终奖(年度服务奖金)60900元(20300元×3个月)。

  十二、加付赔偿金:申请人主张其于2025年4月已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因被申请人违反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主张加付赔偿金,故依法诉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反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加付赔偿金127663.20元。

  申请人庭后向本委提交信用中国出具的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文件,该文件载明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于2025年9月26日对被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罚款金额1.1万元,处罚内容为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报送用工信息等相关材料,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改正,处罚依据是《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附表序号185(裁量阶次:一般)。

  被申请人经本委通知,未向本委提交质证意见。

  本委认为:经本委庭后向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核实,确对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内容为因被申请人拒绝提供或者报送用工信息等材料,经责令改正后,被申请人未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的适用前提为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等,且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另《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报送用工信息等相关材料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因并非因被申请人经责令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后逾期不支付,故申请人诉求被申请人支付加付赔偿金没有事实依据,本委不予支持,予以驳回。

  十三、财产保全费:本委认为:申请人诉求被申请人支付财产保全费不属于劳动仲裁案件受理范畴,故本委不予处理,建议另寻法律途径解决。

裁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及对上述事实的认定,本委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5月10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人民币41026.95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162400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年终奖(年度服务奖金)60900元;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仲裁员:蔡沁园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吴  微